妻子待产,丈夫的护理假权益如何保障?公司解雇性骚扰员工,反被索要赔偿金怎么办?企业间共享用工,劳动关系应如何认定?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2022年江苏法院新收劳动争议一审案件45920件,审结45321件。今年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全省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回答了当前社会关注、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


(相关资料图)

男员工照料生产妻子,公司被判支付15天护理假工资

梁某于2021年5月入职某机械公司工作。2021年7月2日起,因妻子待产,梁某回老家陪产未再出勤。梁某之子于7月3日出生。7月20日,梁某回到公司继续工作。后双方发生矛盾,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护理假工资等。某机械公司主张梁某于2021年7月1日离职,后又重新入职,故不应支付护理假工资。劳动仲裁委终结审理后,梁某诉至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护理假是男性劳动者在妻子生育期间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妻子,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的权利。本案中,梁某因妻子待产回老家陪产护理,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某机械公司应当照发工资,故判决该公司支付梁某15天护理假工资。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室副主任王天玉点评表示,在优化生育政策的背景下,男职工的护理假作为生育支持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了男性履行家庭照料的义务。明确男职工的护理假期权益并予以保障,不仅能够提升劳动者的权益水平,更能够推进人口政策落地见效。

应届毕业生进公司全职工作,法院认定为劳动关系

李某系大四学生,于2021年10月入职某媒体公司从事全职工作,岗位是媒体后期,双方未签订任何书面协议。后李某申请劳动仲裁,认为双方系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等,公司认为双方系劳务关系。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后,李某诉至法院。

该案由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法院认为,不能因在校生或实习生的身份而一律否认劳动关系的建立。大学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进入用人单位,不同于在校生以学习为目的假期实习、社会实践及勤工助学等情形,双方用工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应认定为劳动关系。本案中,李某作为应届毕业生以就业为目的至某媒体公司工作,向公司提供了劳动,并接受公司的管理,公司向其发放了报酬,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存在人身上、组织上及经济上的从属性,构成劳动关系,故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王天玉点评表示,大学毕业生是我国具有典型性的就业群体,就业人数不断增加。将应届毕业生这一从学生到劳动者转变的过渡身份予以司法保障,对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应届毕业生给出了明确的指引,从整体上拓展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时间和权益边界,协助就业促进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

性骚扰女实习生被解雇,向公司索要赔偿金败诉

2018年4月,吴某入职某电子公司。2021年7月,两名女实习生投诉称,工作期间被吴某言语轻薄、被要求为吴某捏肩、强行搂抱等。当天,公司进行调查,吴某承认要求实习生捏肩,并在载明“违反公司纪律规定,开除处理”的离职会签单上签字。后公司据此解除与吴某的劳动合同,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公司主张其系合法解除。劳动仲裁裁决后,吴某不服,诉至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应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本案中,吴某利用其管理女实习生的职务便利实施骚扰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严重侵害了女职工的身心健康,严重扰乱了风清气正的职场环境。某电子公司对吴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并无不当,故判决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王天玉点评表示,性骚扰是我国多项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侵权行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的性骚扰防治义务,此项义务通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法》相衔接,明确了用人单位对性骚扰实施者的合同解除权,这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的意识,营造健康有序安全的职场工作氛围。

企业间“共享用工”,不改变原劳动关系

万某于2018年6月入职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0年6月至2021年6月。2021年2月,某材料公司因疫情未能招聘到员工,遂向科技公司借用万某。后科技公司通知万某“不用来上班”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万某便不再到材料公司上班。

2022年2月,万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等。该案经调解达成协议,该公司支付万某相关费用,双方再无其他争议。后万某又就二倍工资差额问题以材料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材料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后,万某不服,诉至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认为,企业之间开展共享用工,进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对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共享用工情形,并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本案中,万某在与某科技公司劳动合同期限内被借用至某材料公司工作,其与材料公司之间不构成新的劳动关系。万某本案中二倍工资差额的主张已在前案中处理完毕,现又向非其劳动合同相对方的材料公司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判决驳回万某的诉讼请求。

王天玉点评表示,近年来,共享用工发挥了调剂企业间劳动力余缺的积极作用,但此种用工合作模式的法律定性有待澄清。本案明确共享用工是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的借用行为,构造了劳动者—原单位—新单位三者之间明确的法律关系,既有利于定分止争,亦有利于促进共享用工的良性发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