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无锡的“托尼”杨(化名)老师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辞职到新理发店工作没多久,却收到了一份起诉书,“老东家”向他索赔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违约金,金额高达百万元。那么,最终,法院会怎么判吗?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换单位没多久

被“老东家”索赔百万元“违约金”

杨某是一名理发师。2021年4月,他应聘到无锡市中心一家高端商业综合体内的一个理发店工作。

当时,杨某除了和店里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还签署了一份竞业限制协议。协议约定:他一旦离职,在2年内不得进入同类型公司或竞争对手企业,否则要支付100万元违约金,在此期间,理发店会向其支付一笔经济补偿金。

同年9月,理发店经营状况不佳,杨某向理发店提出辞职,随即在另一家理发店就业。让杨某没想到的是,在新单位上班没多久,“老东家”居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理由是他违反了双方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

庭审中,理发店表示,竞业限制协议是杨某自愿签署的。按照协议,在杨某离职后,理发店已经支付了7万余元经济补偿金,但杨某却没履行相应义务。

认定“竞业限制协议”没有约束力

法院驳回“老东家”诉求

“我之前就是一名理发师,入职时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对方录用员工的必要条件,我没想那么多就签了。后来理发店经营不善,我就提出辞职了。”

在法庭上,杨某告诉法官,其在理发店的工作就是一名普通的理发师,并不是高层管理人员,不会接触到店里的任何商业秘密。关于理发店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其已经全部退回。

无锡市梁溪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双方签订的“商业秘密保密及竞业限制合同”对杨某是否具有约束力。

法院认为,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杨某在入职理发店之前就是从事理发师工作,入职后亦是从事理发师工作,而理发师属于理发店的基本岗位工作人员,故杨某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竞业限制人员,案涉竞业限制条款对其不具有约束力。

最后,法院驳回了理发店的诉讼请求。

为保护公平竞争而非“强留”劳动者

“竞业限制协议”应避免被滥用

案件审理法官史新接受记者采访时称,“竞业限制”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一项必要措施。但实践中不少企业为了降低岗位流失率,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劳动者一旦跳槽,将面临赔偿违约金和失业期的风险,这让员工不敢轻易跳槽。

但竞业限制约定应建立在诚信的基础之上,也要建立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之上。根据法律规定,竞业限制适用人员范围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用人单位不能无差别地扩大到其他劳动者。该案中杨某的“老东家”属于滥用“竞业限制协议”,显然无法获得法律支持。而在司法实践中,这样的现象还时常发生在一些类似案例中。

史新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张建波 摄

史新法官提醒,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进行充分交流,告知协议的具体内容和限制范围,让员工在明确知情的基础上自主决策,从而营造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员工关系,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吸引力。

与此同时,劳动者在协议签署前也应充分理解和评估协议内容,不要盲目签署,以免承担违约风险。“本案中,杨某幸亏没有私了,而是走了法律程序,否则除了要退还那7万多元,肯定还要赔偿一部分。”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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