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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4月25日讯 (通讯员 郑本香   张海陵 记者 王国柱)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能不能收取保证金?员工承诺不缴社保,能不能再以此为由主张经济补偿金?4月24日上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新闻发布会,通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情况暨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会上透露,泰州两地法院三年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5567件。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近三年的调解率呈逐年下降趋势,个中原因令人深思。

典型案例载明,2020年9月10日,某医院(甲方)与云某(乙方)签订《合同制人员(就业补充协议>》一份,约定乙方需向甲方交纳保证金伍仟元整,保证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来甲方工作;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后在甲方工作十二个月,凭发票退还保证金。云某向某医院转账支付5000元,备注“云某保证金”;某医院出具5000元收据一份,载明收款项目为“培训费”。2021年云某提交《辞职申请书》,后申请仲裁请求某医院返还劳动合同保证金5000元。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收据载明收款项目为培训费,但用人单位未举证证明,结合协议约定及劳动者转账备注,应认定该5000元即为协议中约定的保证金。用人单位收取该笔费用违反法律规定,理应返还。上述案例仅是泰州两地法院2020-2022年劳动人事争议案其中之一。

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委会专职委员丁正明会上通报了三年来泰州两级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情况,重点介绍了近年来全市法院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特点及成效,同时对当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审判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梳理,并提出对策建议。

据介绍,2020—2022年三年间,除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139件外,泰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5567件,呈逐年上升的趋势。从结案方式上看,进入诉讼程序后,近三年的调解率分别为40.13%、34.2%、32.94%。

究其原因:部分案件在仲裁阶段用人单位不到庭应诉导致未能第一时间化解纠纷;另有部分单一案件尽管争议标的额不大,但对类似情况有示范效应,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同时,案件审理中还出现部分劳动者理性维权意识有待加强,不诚信维权现象;劳动者诉求复合化、新型化;用人单位规范管理意识有待强化;劳动密集型、服务型行业及新业态领域逐步成为新的欠薪风险源,新业态下劳动关系认定难,电子证据认证难等情况。

针对该情况,会上表明,泰州两级法院将从打造专业化审判团队,完善多元化解机制,完善裁审对接、优化仲裁程序效能等方面,贯彻平衡保护裁判理念,创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有效促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该院少家庭庭长叶志军出席新闻发布会,会议由该院新闻办主任于波主持。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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