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1800元,备注:宝贝去买手机”“转账520元,备注:生日快乐”……罗女士的丈夫在几年内给另一女人多次转账,金额多为520、1314、188、666等,还有部分大额转账,共计20多万元,罗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返还。

这些款项到底是赠与还是出借?一审法院判决,返还罗女士8685.69元及利息,二审判决却出现“反转”。

丈夫多次给女同学转账520、1314元


(相关资料图)

罗女士与张男(化名)于2006年登记结婚,而张男与徐女(化名)是同学关系。2022年5月,罗女士将丈夫张男、徐女两人告上法庭,称张男在婚姻持续期间,将婚姻共同财产私自赠与徐女,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一审时,罗女士提交了张男支付宝删除的流水记录,发现张男、徐女自2018年开始有转账往来。其中2018年3月8日张男转账1800元给徐女,备注“宝贝去买手机”;2020年7月7日转账131.4元、520元、2000元;2021年1月13日转账给徐女520元,备注“买衣服穿”;2021年7月12日转账给徐女800元、520元,备注“生日快乐”等,以上数额合计为8371.4元。

在罗女士提供的记录中,除了上述有备注特殊含义的转账,还有部分大额的转账支出。

罗女士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徐女与张男建立的赠与合同关系无效;徐女返还不当得利款项244001.42元,并以244001.42元为计息本金。

一审认定赠与金额为8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立案时确定案由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应予以修正。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罗女士应就张男转账给徐女的款项性质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罗女士提交了张男转账给徐女的记录中,张男明确表示有16万元为出借款,徐女已付还部分,尚欠约9.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详细列明有特殊含义的转账数额和购物付款,张男已明确表示为赠与,金额合计为8685.69元,应认定为张男对于徐女的赠与。其余的转账记录,张男认为系出借款,由于罗女士无法举证该款项性质为赠与款项,故此,无法认定为涉案赠与金额,应由罗女士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对于张男已明确认为属于借款关系的转账款项,应由其夫妻另行主张权利。张男在婚姻持续期间,未经罗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将共同财产私自赠与徐女,且该赠与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应认定该赠与行为无效,故此,罗女士主张徐女返还赠与财产,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为此,一审法院判决,徐女返还罗女士8685.69元及利息,驳回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经同意赠与夫妻共有财产

二审认定全部赠与无效

一审判决之后,罗女士不服提起上诉,称徐女、张男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在2018年5月以前就已经开始,至罗女士提起本案诉讼(2022年5月初)仍然存续。基于徐女、张男的非正当关系,结合极为频繁的非正常红包、转账记录,应认定罗女士完成了举证义务,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徐女应返还全部款项。

2023年3月15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男对徐女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

张男未经罗女士同意,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徐女,侵害了罗女士的合法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徐女获得的款项应予返还。经核算,张男通过支付宝转给徐女的转账238096.88元以及淘宝花费324.29元,合计238421.17元,应认定为张男的个人赠与,徐女应予返还。

张男虽主张其中160000元为出借徐女的借款,并且徐女已付还部分,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对其主张不予采信。为此,汕尾中院于2023年4月20日作出改判,徐女应返还罗女士238421.17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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