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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内知名摄影师戴建峰发文称,自己接到图片网站视觉中国电话,称其侵权使用图片173张,索赔8万余元。而这些图片的拍摄者就是戴建峰本人。从未与视觉中国合作,使用自己的图片还被对方要求索赔,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为何使用自己的图片会被认为侵权?据视觉中国的声明,涉事图片为摄影师授权Stocktrek图片社进行销售,该图片库又将图片授权给Getty图片社,而Getty图片社为视觉中国在大陆地区的独家合作伙伴,也就是所谓“转包”。摄影师本人对此不认可,他表示经过核实,Getty图片社无权将他的作品转售,视觉中国也无权销售其作品。后经记者核实,Getty图片社表示,视觉中国“有授权使用该图片”,但并没有提到销售权和著作权。目前,相关图片社已将图片下架。
这起事件存在两方面疑问,图片网站所谓的“版权”图片,是否拥有完整合法的著作权。其次,网站是否存在“恶意索赔”的现象。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摄影师对自己拍摄的照片享有著作权。摄影作品的作者拥有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并通过许可他人使用获得报酬,都必须以自己拥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为前提。
视觉中国起初索赔时提到,涉及图片为“我司拥有著作权相关权利的视觉内容”,随后声明中,改为“对涉事相关图片在内的完整销售权利”。需要明确的是,拥有销售权并不一定需要拥有著作权,著作权则可以对他人进行授权或限制。综合来看,不论视觉中国与其他图片社的合作条款具体是怎样,又是否拥有使用权,其不具备销售权是明确的,从而更没有以侵犯著作权而索赔的权利。
不具备著作权,也没有弄清图片的真正版权拥有者,从而“乌龙”索赔到“正主”身上,这并非视觉中国第一次因索赔登上热搜,此前也有不少单位或个人对这种“维权”行为表达质疑。视觉中国是否混淆法律概念,从而获得赔偿或者变相购买服务,如同很多人说的一样“将法务做成销售”,还有待相关部门调查。笔者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还有待不断完善,不仅需要管理部门加强管理,也需要一个个法律案例明确权责,希望每个人都能从中“上一课”。
评论员 刘浏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