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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8月17日讯(通讯员 韩法宣 记者 陈咏)公司因无法清偿债务申请破产,诡异的是,之前却给老板的丈母娘转了260万元巨资。管理人认为这一转移公司资产的举动,侵害了债权人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转账行为无效。记者17日从扬州市邗江法院了解到这一案例。目前,该案已审结。

据了解,2019年,邗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被执行人吴某名下的一处房产进行司法拍卖。2020年2月,经过网络竞拍,刘女士以最高价拍得这处法拍房。但是,刘女士在陆续支付了100余万元之后,剩下的200多万元房款却始终未能如期缴纳。之后,刘女士前往法院接受询问。法院经了解得知,刘女士是吴某的丈母娘,其高价竞得的房屋仍给女儿女婿居住。至于余下的款项,刘女士作出承诺,将在2020年5月缴纳完毕。接下来的一段时间,刘女士依约将房款缴纳完毕。

2022年,吴某为实际控制人的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执行过程中被移送破产审查。管理人在对公司对公账户调查时发现,2020年5月,该公司多次转账给刘女士账户共计260万余元。更巧合的是,每一次公司给刘女士转账的金额和时间,和刘女士交给法院房款的金额时间高度一致。管理人认为,吴某此举为故意转移公司财产,如今公司债权无法清偿,债权人利益受到了侵害,因此要求法院确认公司向刘女士转账汇款260万余元的行为无效。

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女士称自己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这些款项是公司结算给自己的货款,但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佐证。法院认为,基于刘女士与吴某特殊的身份关系,以及法拍房竞买需要交款的事实,由公司支付刘女士款项,刘女士接收即转手交付房款,之后,刘女士和公司还补签了合同。刘女士与公司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往来,刘女士的女儿女婿为了买下自己被拍卖的财产,向刘女士转账汇款用于支付房款,该行为侵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刘女士转账汇款260万余元的行为无效,并要求刘女士限期将260万余元及利息进行返还。刘女士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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