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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对过去所犯下的罪行感到很后悔,这么多年内心一直很煎熬,现在得到惩罚,我反倒是轻松了很多,我一定在狱中积极改造,获得真正的减刑。”李有名得知自己的减刑不予提请后,对着检察官说道。
“在今年一批次的减刑案中,罪犯李有名是十年以上暴力犯罪,我们在重点审查过程中发现此次犯罪的判决时间和前科劣迹时间有冲突,心中存在一定异议。”检察官助理臧鹏介绍说,2019年9月李有名因犯抢劫罪潜逃十八年后被抓获判刑,而在潜逃期间,又于2003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四年。为何李有名在2003年服过刑了,又因2001年的犯罪来服刑?再次审查判决书时发现,李有名曾化名张大海。那时候,对于此案的疑惑就如同打翻了多米诺骨牌一般,“李有名是不是伪造了张大海的身份在服刑,而后又以张大海之名减了刑?”
带着这些疑问,检察官办案团队马上将李有名减刑案列为重点线索开始抽丝剥茧。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李有名化名的事实和其人生轨迹。调取档案后,办案团队通过比对碰撞判决时间、刑期、期满日期等各项数据,确认了李有名第一次服刑时化名张大海的事实,且用张大海之名减刑6个月。
然而李有名在入监以来的认罪悔罪自书材料中却只字未提化名的事。考虑到李有名有企图蒙混过关的意图,办案团队并没有打草惊蛇,而是发函至原服刑地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请求协助调取“张大海”服刑的卷宗材料。办案团队将张大海和李有名的综合信息全部采集到位,经鉴定张大海与李有名为同一人。
当办案团队带着充足的准备提审李有名时,李有名虽然对化名之事供认不讳,却对是否曾减刑情形依旧抱着侥幸之心负隅顽抗,检察人员围绕减刑“确有悔改表现”的实体要件,运用证据攻心,不断地释法说理和政策教育,终于突破了李有名的心理防线,取得了关键供述,至此,这桩化名服刑减刑案终于浮出了水面。
天目湖地区检察院结合本案书证、服刑人员供述和物证鉴定意见,与李有名原服刑地的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协调,经过七个多月的不懈努力,原服刑地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撤销了“张大海”的减刑六个月裁定,并于近期将李有名需要在此次刑满后继续执行六个月刑期的《执行裁定书》送达至现监狱。
李有名减刑案是常州市天目湖地区检察院推行减刑、假释实质化审查机制的一个缩影。2022年以来,天目湖地区检察院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加大减刑、假释案件实质性审查力度,探索出全面阅卷塑形、数据检索碰撞、联合协作建议的“三步审查法”强化重点案件监督,努力转变目前仍然存在的机械司法、就案办案思维,让小案也能有大作为,共提出监督意见897件,制发《检察建议书》3份。(文中服刑人员皆为化名)
通讯员 江皓 臧鹏 扬子晚报网/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