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老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充当“掩护”,自己却躲在幕后操控公司,欠债后竟然“玩失联”……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一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司法拘留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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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配合法院执行,之后却又“失联”
某发展公司拖欠某绿化公司工程款和材料款600万元及相应利息,迟迟不还。于是,绿化公司诉至崇川法院,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发展公司支付相应款项。因发展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绿化公司向崇川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崇川法院执行法官向发展公司寄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并传唤公司法定代表人至法院接受谈话。该公司副总经理刘某到法院接受谈话,表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其父亲,已81岁高龄且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常年卧床。目前公司所有事务均由刘某操持,对于其实际控制人身份,经法官多次向其确认,刘某均予以认可,并表示配合法院执行。
本着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法官向绿化公司阐明“放水养鱼”的道理,绿化公司同意债务宽限履行。刘某在法院一再保证,配合法院执行、随叫随到。
很快,约定的执行期限到来,实际控制公司的刘某不仅不履行义务,反而拒接电话,在公司和家中也找不到人。
公司名下有财产拒不交付,拘留14日
“喂,崇川法院执行110吗,我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实控人在一处办公楼三楼,请求法院出警。”近日,一通来自申请执行人的电话确定了刘某的行踪。
警情就是命令,执行法官快速反应,赶往申请人提供的地点将刘某带回法院。再一次来到法院,对于之前的陈述,刘某拒不认可,法官多次释明后,其仍拒不申报财产也表示不主动履行义务。鉴于公司名下有财产,刘某不交付执行且到案后多次释明仍不申报财产,崇川法院决定依法对其拘留14日。
法官表示,公司实际控制人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执行实务中,一般认定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因此,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刘某作出处罚。
扬子晚报/新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李晨 张强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