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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6月14日讯(通讯员 张爱国 记者 梅建明)6月12日上午,事故当事人张某向南京江宁东山交警中队咨询前天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后续处理事宜时,被告知,他因未遵守信号灯,虽然小轿车撞倒受伤,但仍需承担主责,不由后悔不已。

据介绍,事故发生的时间为6月10日下午4点,事发地点为江宁上元大街天印大道十字路口,张某驾驶电动车经过路口时,被一辆小轿车撞倒后受伤。东山交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路口的马路上散落着不少碎片,一辆电动车倒在地上,该车驾驶员张某受伤。不远处,有一辆白色小轿车停在十字路口中间,小轿车左侧车头受损。

通过向当事人了解情况,民警获悉,张某驾驶电动车从天印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他行驶至上元大街天印大道十字路口时,需向左侧穿过马路进入上元大街,当时左转信号灯是红灯,张某违反信号灯横穿马路。结果,张某刚骑到路中间,就被由南向北方向直行的黄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倒。张某摔倒在地上,身上多处擦伤。

民警对于张某不遵守信号灯的行为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最终,判定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张某不遵守交通信号灯所致,他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轿车驾驶员黄某在通过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未仔细观察,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目前,事故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认定无异议。

交警提醒广大驾驶员,无论是行人、还是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都要遵守交通规则,遵守交通信号灯,机动车在通过路口时要提前减速慢行并仔细观察,以免发生意外事故。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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