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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施行十周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7批共10件指导性案例,该批案例的主题为环境公益诉讼。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江苏法院共有3件案例入选。记者获悉,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全国法院十年来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
由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武汉卓航江海贸易有限公司、某阳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有效破解航运船舶偷排含油污水取证难、损害后果认定难问题,明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船舶航行轨迹、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污染物处置去向,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及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
由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左某、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明确人民法院对于必要、合理、适度的环境污染处置费用,应当认定为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中的公私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同时明确,对于明显超出必要合理范围的处置费用,不应作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以及行为人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依据。
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审理的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玉林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注重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充分考虑生态环境结构功能定位,根据山体、林草、水土、生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等各生态环境要素的受损情况,整体认定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并在确定修复费用的具体使用方向时一并予以综合考量,切实提高生态环境修复的针对性、有效性。
2012年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事诉讼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据介绍,十年以来,我国持续推进环境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全国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或组织2426个,成为全球唯一建成覆盖全国各层级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体系的国家。全国法院审结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和司法确认案件1.6万余件。探索创新补植复绿、增殖放流、技改抵扣、认购碳汇等多种环境资源审判独有裁判执行方式,建设系列生态司法修复基地,为不同类型自然环境、生态系统提供全方位修复选项。
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发布的10件环境公益诉讼指导性案例涉及走私洋垃圾、毁损自然遗迹、偷排船舶污水、非法采矿、破坏公益林地等不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行为类型,涵盖数人侵权、生态环境损害后果认定、修复责任承担和验收标准、技改抵扣、应急处置措施和费用承担等实体规则,以及诉前磋商、司法确认、先予执行等程序规则,对于丰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法律适用具有规则意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