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底,“讨薪”的话题都备受关注。如今,刑事自诉成为工人维护自身权益,拿回辛苦钱的一条路径。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1月1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打击拒执强化执行威慑典型案例中,就有一件此类的案例,四名女工通过刑事自诉最终拿回了自己被拖欠的薪水,欠薪老板被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从江苏高院获悉,2022年全省法院始终保持对逃避执行、规避执行、抗拒执行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对244人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数量为历年来最多。


(相关资料图)

四女工刑事自诉拿回辛苦钱,老板犯拒执罪获刑

2021年,四名女工向如皋市人民法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服装厂负责人陈某拖欠的款项,总金额共计3万余元。执行过程中,陈某名下的一辆汽车被法院成功扣押。

综合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在执行干警的组织协调下,陈某于车辆扣押当日当场各给付四人3000元,剩余欠款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于2022年1月履行完毕且四名女工同意暂不处置车辆。同时,如皋法院出具《保管财产委托书》,委托陈某代为保管被查封车辆并明确告知其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等事项。

然而,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四人不仅催讨无果,同时得知陈某竟擅自将法院委托其保管的车辆质押给他人借款3万元且用作他用。心急如焚的四名女工提出了恢复执行申请。面对执行干警的批评教育与再三提醒,陈某仍存侥幸心理,以各种理由拖延履行且拒不交出被查封的车辆。四名女工为尽快拿到欠款,申请了法律援助,并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法院受理案件后,考虑到标的额较小且四人想要拿到“血汗钱”的迫切心情,刑事法官、执行法官再次对陈某进行普法教育及诚信教育。陈某终于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写下了履行承诺书。最终,2022年7月1日四名女工悉数拿到了剩余欠款。

2022年7月6日,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在判决前已向四名自诉人兑现全部案款,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据介绍,本案是申请执行人拿起自诉武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江苏法院建立“自诉与公诉并行”的拒执打击模式,畅通拒执罪自诉渠道,进一步完善打击拒执行为的长效机制,确保对拒执罪精准高效打击,在全社会营造惩治拒执罪的强大舆论氛围。

擅卖法院查封的螃蟹,被判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蔡某与朱某、冯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湖县人民法院先后作出民事裁定,对蔡某与张某合伙承包的位于金湖县前锋镇白马湖村的625.5亩塘口内水产品予以查封,查封案值分别为31万、90万、100.4万元,查封期限均为一年。

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蔡某、张某在明知塘口水产品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对塘口中养殖的螃蟹进行捕捞出售。相关销售款约160万元未交由法院处置,而是用于支付承包金及偿还其他债务等,造成案件无法执行到位。

执行部门通过对参与捕捞人员的调查走访,查明了捕捞期间、数量、收购人等初步事实,然后以涉嫌拒执犯罪将案件移送金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蔡某、张某迫于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金湖法院于2022年3月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决蔡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据介绍,对农作物和水产品的查封不同于对房产、车辆以及银行资金的查封,查封物具体情况难以确定,查封后监管困难。本案中,蔡某本应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利用水产品查封存在后续监管困难这一特殊性,私自变卖被查封塘口中水产品,妄图逃避执行,最终受到法律严惩。

欠款近千万仍高消费、炒股票,被判拒执罪

姚某、戴某、庞某、王某与张某的五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决张某归还四人借款本金共计864余万元及利息。因张某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7-2018年间姚某等四人陆续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张某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在其与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房产登记在其妻儿名下,但故意隐瞒财产,未向法院如实申报;二是在2018年8月至2021年期间,张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采取过司法拘留措施后,仍违反限制消费令,出入高档酒店、商场进行高消费;三是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张某控制、使用亲属董某名下股票账户进行股票买卖,累计转入资金432余万元,累计转出资金411余万元。

综合以上情况,秦淮法院将张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经依法侦查、审理,该院于2022年5月判决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据介绍,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下,应对其穷尽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依法移送拒执罪审查,消除规避执行、躲避执行的侥幸心理,增强执行威慑力,依法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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