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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暴风雨过后,因货仓顶棚塌裂,存放在货仓里300多吨、价值800万元的淀粉、味精等调味品被雨水淋湿。货主向承保了该批货物的保险公司报案,共同委托某公估公司开展核损理赔工作。然而关于核损方式和损失金额,三方却发生了争议。近日,广州法院通过依法公正裁判促本起纠纷案结事。
本案中,某公估公司根据现场抽检十余包货物的情况,部分货物涉水后外包装受损,按照更换外包装的方式进行处理核损即可,核定属于保险范围内更换包装的损失金额为82,548元。
保险公司同意某公估公司意见,认为涉水的调味品仅外包装沾水,内包装薄膜封口及袋身均完好,对涉水货物更换包装处理措施是妥当的,据此确定的损失金额也是合理的。
但货主不认可公估公司结论,认为涉案货物是食品,不应对受雨淋的食品采取更换外包装的方式处理,应按仍存放于仓库的全损产品总金额以及为减损折价销售部分产品与原来总价值的差价定损。
因协商不成,货主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194万余元并支付延期给付保险理赔款期间的利息损失。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向货主支付保险赔偿金153万余元并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利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介绍,该案中,公估公司采取抽检方式定损,但涉案货物多达13700多包,公估人员仅开包抽检十几包货物,抽检的少数显然不足以代表全部实际受损情况,检验方法缺乏合理性及客观性;公估人员表示在现场无法看出货物有无实际受损,亦未对货物受损情况进行鉴定,不确定外包装受雨水污染后淀粉、味精是否改变性状。在此情况下,公估公司给出以更换外包装方式的核损结果,有违反食品安全检验标准之嫌,可能会对不特定消费者安全和健康造成威胁,法院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在无法确定安全性的情况下,受雨水污染食品不应被回收和再流入市场,从社会安全角度考虑,应推定为全损。案件审理过程中,公估公司提交《补充意见》,对受损货物进行市场询价,该询价单价可以作为理赔保险金的依据。根据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规定,本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应适用损失金额的15%,最终确定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金额。
食品安全关乎国计民生,应用最严格、最严密的法治予以保障。该案涉及的保险标的为食品,有别于普通的财产标的物,受污染后如简单更换外包装进行二次销售,不仅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亦与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悖,该做法不能为司法裁判所确认。该案对为限缩自身责任而有可能侵害潜在不特定人群安全健康的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提醒商事主体在从事市场行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应担负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以最大的谨慎义务合理合法从事商事活动。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黄思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