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只看不见的手正在利用网络的开放和便捷,“隔空猥亵”未成年人。它会伪装成同性别的“姐姐”,用20元买不雅视频;它可能是“男朋友”,提出拍裸照、裸聊的邀请。当小孩想拒绝时,对方会用手上的照片进行胁迫。在法律上,这种行为被称为“隔空猥亵”。2018年到2022年9月,全国范围内有1130人因为利用网络“隔空猥亵”未成年人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资料图】

一只无形的“手”

利用网络实施隐秘的伤害

“隔空猥亵”是指行为人为满足性刺激目的,以互联网为媒介,打着“个性交友”“招募童星”等幌子,诱骗、胁迫未成年人进行“裸聊”或发送“裸照”“裸体视频”等方式进行猥亵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只危险的“手”正通过网络伸向未成年人。

广州南沙区检察院的检察官贺星星办理的第一件“隔空猥亵”案中,一名35岁男子利用聊天小程序,与两名12岁女孩建立网恋关系,此后在聊天时希望女孩能发裸照给他。其中一名女孩想分手,不愿意继续发照片时,他威胁要到处散播照片。女孩很害怕,告诉了妈妈,妈妈果断报了警。

武汉市蔡甸区检察院的检察官李瑶办理的一起“隔空猥亵”案中,一名11岁的武汉女孩在短视频平台上遇到了一个收图的“姐姐”。女孩喜欢Lolita裙,常常在社交平台分享自己穿制服的照片。2022年3月底,她收到一条信息:收图+v……5元一张。女孩主动加了微信。在她眼里,对方是有着相同爱好的“姐姐”——其微信头像是一个粉色的、戴着猫咪头箍的女生,还和女孩以“姐妹”相称。实际上,对方是一个26岁的男性,在距离武汉1000公里之外的广西县城卖手机。该男子花了91元收了女孩6张照片和4段视频。

“隔空猥亵”未成年人

法院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第11批指导案例中的“骆某案”终于厘清了争议,明确了通过网络实施的非直接身体接触的猥亵行为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

发生在2017年的“骆某案”,是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办理的第一起“隔空猥亵”案。2023年2月,承办该案的检察官郭艳萍讲起六年前办案时的困扰。

首先是法律上的空白。她没有找到可以参考的判例或者法律解释。骆某的行为是不是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在办案过程中,她和助理一直在寻找依据回答这个问题。

在这起事件当中,双方虽然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但女孩的身心受到了巨大的创伤。2017年1月女孩开始和骆某成为网友,到3月4日骆某被抓,女孩近两个月都很惊慌。她一度删掉了对方,但骆某又虚构其他身份添加她的QQ威胁,还找到女孩学校的高年级学生“说服”她听话。女孩没办法,又加了回来。卷宗里很多细节郭艳萍至今都说不出口。郭艳萍说,司法社工为女孩做心理咨询时,女孩已经出现了明显的创伤后应激反应。

几次梳理案卷材料后,郭艳萍坚定了自己的判断——骆某的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两个本质特征及外在表现形式。郭艳萍解释,骆某主观上是想通过观看女孩的照片达到性刺激的目的,而且是以强迫的方式让女孩进行拍摄,女孩的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骆某获得女孩裸照后,属于犯罪既遂。

一审法院对于骆某强迫女童拍摄裸照,并通过网络获取裸照的行为,没有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郭艳萍坚定地提出了抗诉。武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之后,支持了区检察院的抗诉。武汉市检察院认为,骆某的行为侵害了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符合猥亵儿童罪的实质要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们希望二审法院能对网络猥亵行为做出认定,厘清分歧。如果不打击,网络就成了不法之地,人人可以为所欲为。”郭艳萍表示,“‘隔空猥亵’更大的风险在于超越了时空限制,过去的孩子接触的基本是同学、老师,至少和社会有一些区隔。网络无限扩大了他们交往的圈子,对于意图不轨的人来说,要找到他们太容易了。”

最终,法院认定骆某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既遂),依法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对于此类案件,武汉市检察院未检部门的主任张琦提到,从2019年开始到2021年,武汉市涉及网络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比逐年增加。有些实质性的性侵案件也发端于网络。李瑶经手的发生身体接触的性侵案件中,有将近70%都是从网络开始。

检察官:家长要提醒孩子

不要轻信网络上的陌生人

很多时候,未成年人对网络另一边人的身份、年龄、性别、外貌都无法甄别真假,这也让很多人容易用虚假信息行骗。贺星星说,几年前的“童星案”包括她自己承办的“隔空猥亵”案,犯罪嫌疑人都是拿着别人的照片,用假名字、假年龄跟被害人交往。“但未成年人根本不知道,她还会因为对面是同龄人而放下戒备”。

李瑶表示,某些时候,被侵害的未成年人可能也觉得自己在被网络“保护”。不管是露出身体的哪个部分,只要不露脸就是安全的,“她们考虑不到这件事后续的影响,或者被这种人缠上了有什么危险”。

这些孩子为什么能对那个从未谋面的陌生人如此信任?李瑶分析,这个年龄段的女孩子身体开始发育,出现了懵懂的性意识。在网络各种视频的引导下开始憧憬爱情。如果没有好的引导,她就会探知到“没有边际”的东西。

孩子们看起来很成熟,但属于孩童的天真简单还是会不经意间流露。李瑶印象中,那个被哄骗着卖照片的小女孩好单纯,她的网名就是真名,从没想过要隐藏自己的信息。

很多受害人与这些网络上的“大灰狼”都是单线联系,很难被第三人发现。这些人可以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时间、地点、条件。贺星星说,“一旦他们掌握了受害人的裸照之后,又有了新的筹码。他们更容易利用孩子不知道怎么处理、害怕的心理,持续威胁,实施猥亵。”所以“如果监护人发现不了,外人就更难了”。

郭艳萍表示,家长最基本要做的就是提醒孩子不要轻易相信网络上的陌生人,“家长只知道给个手机,又不知道孩子在看什么,你以为他在学习呢,其实并不是”。

据了解,武汉的检察官们这几年也会进校园、社区、乡村开展预防性侵和网络安全教育活动。贺星星提到了2021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的“六大保护”。包括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在内都要行动起来,开展多维立体的性教育,“这不是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机关单独能做到的”。

贺星星说,学校要针对不同年龄段、不同性别的学生开设专门的性教育课,每个阶段的孩子的需求不一样,他们的理解能力、辨识能力也不一样。这样才会真正起到效果。

性教育家方刚从2013年开始办了针对青少年的“猫头鹰性教育营”。2018年之后,他们把网络性骚扰也加入了课程当中。直到现在,很多家长都觉得,孩子得到十五六岁才需要性教育。方刚说,实际上不是的,所有与性有关的议题都要更早开展。在“猫头鹰性教育营”担任讲师的王弘琦解释,性教育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提前”。

办理“隔空猥亵”案件

对网络监管提出更高要求

办理“隔空猥亵”案件也对网络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几年的“清网活动”在净化网络空间上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却让检察官们在办案时犯了难。

“隔空猥亵”案件的办理最主要的证据就是电子数据和双方的聊天记录。贺星星解释,隔空猥亵适用的罪名就是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他们要通过聊天记录识别被害人是不是被强迫的,如果缺乏强制性,他们就要循着聊天记录的蛛丝马迹,去查证犯罪嫌疑人是否“明知”受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还在实施威胁行为。在这个层面,无论儿童是不是自愿,嫌疑人都是够猥亵儿童罪的。而猥亵人数和次数的多少,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的适用刑期。

贺星星办理的那个案件,最后只查到嫌疑人有六七个QQ号,但据本人交代,还有过其他QQ号,只是账号找不回来了。随着账号无法登录,聊天记录没有了,某些证据也消失了。贺星星想,“有没有一种可能,能让这些线索更早地转交到公安机关?这样公安就可以早发现早打击”。

最高检发布指导性案例

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追诉原则

据《法治日报》报道,2022年10月,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报告指出,近五年来,未成年人被侵害犯罪持续上升,其中“隔空猥亵”侵犯未成年人案件高发、频发,未成年人非常容易成为不法分子的网络猎物。

区别于传统的身体接触方式,“隔空猥亵”具有隐蔽性更强、危害更广的特点。虽然没有直接与被害儿童进行身体接触,但利用网络强迫14岁以下未成年人发送隐私部位的照片、视频、裸聊甚至发送侮辱淫秽的语言,都是对儿童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的严重侵害,与实际接触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针对一些“大灰狼”通过网络聊天,胁迫女童自拍裸照上传,严重侵害儿童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早在2018年最高检就发布指导性案例,确立无身体接触猥亵行为视同线下犯罪的追诉原则。

有儿童医学专家指出,性侵对儿童心理的影响常常是明显而持久的。比如,害怕、做噩梦、不易与他人相处、学习困难等,有的还会用吸毒、违法甚至自残来表达内心痛苦,出现抑郁及反社会行为。

斩断“隔空猥亵”的网络黑手,法律、监管、学校、家庭必须各尽其责、协同发力、惩防并重。2021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猥亵儿童的恶劣情节作了列举式的规定,进一步细化猥亵儿童罪从重处罚的规定,其中(一)猥亵儿童多人或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当然,针对新型网络犯罪,我国法律还需进一步完善,强化网络执法和取证力度。

网络平台也应尽到更多的社会责任,加强自身监管,进一步完善上网尤其是聊天和直播软件的“青少年模式”,及时开发涉未成年人上网有害信息识别系统,并及时采取干预屏蔽措施,制止有关未成年人的色情淫秽信息在网络传播,为未成年人营造安全绿色的网络空间。学校和家庭要密切关注孩子的动态,教育、引导、监督未成年人正确使用互联网,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网络世界观,主动抵御网络不良信息的侵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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