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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3月18日讯(通讯员 尤法宣 记者 陈咏)谈某、丁某、陆某在同一工厂上班,去年12月,谈某与丁某因工作琐事发生争吵并推搡。陆某赶来劝说,见二人争吵不断,阻止二人继续产生肢体冲突中,三人都摔倒在地,陆某左股骨颈骨折,行左髋关节置换术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好心劝架不慎受伤,责任谁承担?18日,记者从高邮法院了解到这一案例。
法官介绍,原告多次与二被告协商,希望承担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但被告拒不理会。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合计258416.41元。法院认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权利。谈某与丁某因琐事发生口角,进而上升到肢体冲突。陆某作为二人的工友,为平息双方矛盾上前拉架,是法律和道德所倡导的。陆某在拉架过程中摔倒受伤,谈某、丁某对陆某的受伤均存在过错,故两人应对陆某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判后判决,被告丁某、谈某连带赔偿原告陆某在本案事故中受伤产生的各项损失合计247966.41元。法官表示,《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