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介绍了一起“丧偶式”育儿引发的离婚经济补偿案件。

法院介绍:王先生和宋女士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2年生育了一个可爱的儿子。为了改善家庭经济状况,王先生决定辞职创业。由于公司主要业务在外省市,王先生与宋女士长期两地生活,王先生大概半年才回趟家看宋女士和儿子。宋女士为了更好地陪伴儿子,只能辞去高薪工作,全职在家照顾孩子、操持所有家务。随着儿子逐渐长大,王先生也没有改变一年只回来两次的习惯,“丧偶式”的育儿方式让宋女士身心俱疲。

与王先生协商未果后,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儿子由宋女士抚养,抚养费依法给付,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同时,宋女士认为自己长期以来独自带孩子、操持家务,要求王先生另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人民币20万元。


(资料图片)

王先生在庭审中表示,创业以来确实对家庭关心较少,承认宋女士承担了所有家务劳动,同意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受疫情影响公司经营早就陷入困境,不同意另行支付离婚经济补偿金。

经法官释法明理并耐心调解后,王先生与宋女士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就子女抚养及抚养费、探望权进行了明确约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在此基础上,王先生自愿支付宋女士离婚经济补偿10万元。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就是我们通俗所称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由于我国家庭中“男主外,女主内”的模式依然普遍存在,所以家务劳务补偿制度本质上也可以说是对婚姻中妇女权益的保护。

该制度在已经废止的《婚姻法》中已有规定,但适用前提是夫妻财产约定分别制,导致该制度的实际适用范围极其狭窄,不为大多数人所知。《民法典》删除了这个前提,为家务补偿制度的适用扫清了障碍,让家务劳动的价值得到了更多关注。

行使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的注意事项:

1.提出请求的时间:

家务补偿请求权只能在离婚时提起,如果双方婚姻关系依然存续时一方提出,或者离婚时未主张离婚后再提出,都无法得到法院支持。这也提醒大家自己的权利要懂得适时且及时主张。

2.提出请求的主体:

为家务劳动付出明显较多义务的一方均可以提出该项请求,并不局限于全职主妇、全职主夫,也同样适用于双方都是打工人,下班后一方回家躺平,另一方为家务忙到焦头烂额的情况。

3.补偿金额的确定:

家务补偿金额不能直接按照家政工作的市场报酬折算。当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时,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生育子女情况、家庭经济状况、多劳动一方为家务劳动所花费的精力、所牺牲的自我发展空间等因素酌情确定补偿金额。

4.不排除其他救济制度的适用:

《民法典》规定了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分别为离婚经济补偿(家务补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及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只要符合相关制度的适用条件,可以同时主张。三大离婚救济制度并行不悖,法律为婚姻弱势方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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