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相关资料图)

某营销公司系美团平台的配送合作商,该公司将南京站点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劳务公司,由劳务公司招用站点人员。2020年12月,小吴至南京站点应聘,经面试后录用为站点的美团专送骑手。站点向小吴提供美团外卖服装、外卖箱和出租电动车。小吴通过美团骑手App接单,在站点范围内从事送餐服务;每日工作12小时,每月休息1~2天,请假由站长批准;每天需在美团骑手App上打卡考勤且至站点报到,未按时上线或提前下线,站长均予以罚款;每月收入根据单量核算,每单5~7元不等,由某劳务公司和美团支付平台发放。小吴名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镜湖区某服务部与某劳务公司签订《配送承揽服务协议》。小吴陈述对成立个体工商户毫不知情,经回忆系站长引导其进行网上签名,签名时并没有看到任何合同。2021年5月,小吴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某营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及主张欠付工资。仲裁委不予支持,小吴诉至法院。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小吴设立个体工商户,与某劳务公司签订承揽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并非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小吴与某劳务公司之间存在人身上和财产上的从属关系,应按照劳动关系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考虑到从事新业态行业的公司往往对新就业形态人员的劳动关系的理解存在偏差,法院对其进行法律释明和风险提示。小吴也希望尽快解决纠纷,以减少对现在工作和收入的影响。该案最终以调解结案,由某营销公司将小吴的工资补足并适当补偿,双方已实际履行,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猛发展,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骑手、配送员、司机等新业态劳动者数量不断增加。新业态用工模式灵活多样,在工作时间、地点、方式与传统的用工模式存在明显差别。而国家尚未制定专门法律、法规对新业态下用工模式的法律性质、权利义务进行规范,新业态用工的劳动关系认定较为复杂。具体到本案骑手的劳动关系认定,需分析以下两个问题:

1.骑手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根据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法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体现在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关系。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容易混淆,需结合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情况综合判断。本案中,骑手小吴接受站长的考勤、派单管理,工作时间受到严格的限制,按单量计算工资报酬,由公司和平台发放工资。小吴持续、稳定地为站点工作,双方并非平等主体之间的承揽关系,而是存在紧密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符合传统劳动关系认定理论中的三个条件,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虽然公司提供了个体工商户登记材料和承揽服务协议,但系公司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引导骑手签字注册个体工商户,不能反映小吴的真实意思表示。

2.骑手的用人单位如何确定?

实践中,平台通过分包或层层转包的方式将业务承包出去,往往出现平台App派单、配送公司管理、劳务外包公司支付工资,骑手与多家公司均有用工牵连,却不清楚与哪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导致维权难度大、周期长。小吴就是这种情况。在判断用人单位主体时,应当根据实际用工事实作出认定。本案中,某营销公司系美团外卖平台的配送合作企业,承包了美团外卖的配送业务后,将南京站点的劳务部分分包给某劳务公司,由某劳务公司招用骑手,对骑手进行管理,小吴在该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某劳务公司和平台向小吴发放工资,某劳务公司与小吴之间存在事实的用工关系,应认定某劳务公司为小吴的用人单位。

(南京江北新区法院 骆菊杰 来源:江苏工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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