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住宅安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自己住宅范围内安装监控,那么如何正确安装监控摄像头才能既保障自己住宅安全,又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呢?
周某与杨某系同村村民。周某家房屋居北,杨某家房屋居南,两家后院毗邻。杨某家后院种植有两株洋槐树,杨某在这两株洋槐树上分别安装有监控摄像头。周某便以杨某在洋槐树上安装监控摄像头侵犯其隐私权为由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拆除,排除对其正常生活的妨碍。被告杨某辩称,其在洋槐树上安装监控摄像头属实,但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因为自己常年不在家居住,且周某妻子曾有损坏他家后院墙的行为,所以他才安装监控摄像头来保障自己住宅的安全,而且监控摄像头的拍摄范围并未涉及周某家地界,故不同意拆除安装在洋槐树上的监控摄像头。
庭审后,办案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到现场进行勘查。经过现场勘查确认,杨某确实在其后院的两株洋槐树上安装有监控摄像头,该监控摄像头的拍摄方向属于单向拍摄、拍摄角度固定,并不是360度全方位拍摄,且监控摄像头拍摄范围是杨某自家后院墙,并未涉及周某的私密空间,故对周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请。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官说法:自然人享有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不能无限扩大隐私权的范围。为避免自身财产或人身安全遭受侵害而在住宅安装监控摄像头也属正常安保行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拍摄范围是否涉及他人私密空间。因杨某安装的监控摄像头拍摄范围并未涉及周某的私密空间,故依法对周某的诉请不予支持。我国法律虽不禁止个人安装监控摄像头,但个人安装监控摄像头仍需谨慎,不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不能将维权变成侵权;在选择监控摄像头时,应尽量选取拍摄角度固定的监控;在选择安装位置时,应确保摄像头拍摄范围不涉及他人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总之,安装监控摄像头应坚持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的原则。依法正确安装监控摄像头,在保障自己住宅安全的同时,也要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