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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女员工请假做试管婴儿被公司辞退纠纷案。刘女士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半年后,刘女士因患不孕症,陆续请假到医院做试管婴儿手术。其间,刘女士因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被医生建议休假14天,该请假未获公司批准。公司两次催促刘女士返岗,并向其发出返岗通知书。

刘女士休息期满返岗后,公司以其14天未到岗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刘女士诉请,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公司辩称,不孕症不是疾病,试管婴儿手术不属于劳动法所规定的病假范畴或疾病范畴。

法院认为,生育权是女性的一项基本权利,企业有保障女性生育权的责任。企业也有义务保障患不孕症女员工获得治疗、进行人工辅助生殖的权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公司恢复与原告劳动关系,支付停发工资。

策划 陈迪晨

文案 任国勇 张冰晶

摄像 卢婧

剪辑 牟莹莹(实习)

设计 冯晨禛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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