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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11月25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州市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在不可移动文物已有文物保护法、历史建筑已有广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障的基础上,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又被纳入了地方立法,“让城市留住记忆”有了更为坚实的法律保障。
目前,广州市已认定传统风貌建筑1206处。但由于没有法律、法规对传统风貌建筑作出具体规定,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工作缺乏依据,保护措施不健全,部分传统风貌建筑遭到一定破坏,擅自改造和拆除现象时有发生。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传统风貌建筑保护作为今年增列立法项目,通过“小切口”立法形式,使传统风貌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有了法规依据。
《规定》从概念、认定标准上,将能凝聚人们记忆和情感的建筑物、构筑物纳入保护管理范围。第二条明确,传统风貌建筑是指“能够反映历史文化内涵或者地方特色,对整体风貌特征形成具有价值和意义,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同时,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能够一定程度反映历史文化、产业发展、艺术价值、民物俗传统、时代特征,或者凝聚社会公众情感记忆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建筑,纳入保护名录。”
不同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更关注建筑的活化利用。《规定》第三条明确“传统风貌建筑保护应当遵循科学保护、以用促保、社会参与、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十三条则明确了本市通过多功能使用、租金减免、建立奖励补助制度、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租赁、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等十二项合理利用措施,统筹保障传统风貌建筑的保护利用。同时,要求有关部门要提供技术支持,编制传统风貌建筑修缮技术规范,为保护责任人提供免费技术咨询、指导,制定传统风貌建筑修缮工程办事指南和申请材料清单。
《规定》的出台,是探索建立广州特色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的创新做法,将改变广州市一直以来对传统风貌建筑保护无法可依、无规可守,得不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现状,进一步激发传统风貌建筑保护责任人的保护主动性和市场主体参与积极性,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留住城市记忆的期待,为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提供法治保障。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穗仁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