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已禁止使用比特币等虚拟货币“挖矿”,有公司看到“商机”为国内客户提供在国外机房托管“挖矿”设备的服务。王某通过一家这样的公司托管设备后,却问题频出并没有实现赚大钱的愿望,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约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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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因双方行为违背《民法典》的“绿色原则”,该院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据此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酌定被告公司赔偿王某损失21万元的判决。

签订托管合同,运送百余台“挖矿机”到国外

听说比特币“挖矿”挣钱快、利润高,王某通过网络与深圳某公司取得联系,准备通过该公司去国外“挖矿”。

2021年8月,双方签订了《设备托管合同》,约定王某将其拥有的经检验合格的“挖矿机”托管于该公司位于国外某城市的机房内运行,公司提供运行场地、电力配套、宽带网络配套、安全监控,并协助进行故障的排查和维修等托管服务。托管期间,托管场地因特殊情况不能正常提供负荷的,公司有责任和权利提供其他场地,并安排搬迁及上架,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解决。

2021年9月,王某将其从网上购买的105台二手“挖矿机”直接从上家托运至该公司指定地点,由公司运至国外。机器到达“矿场”后,部分机器因故障无法上架运行。

大部分设备无法运行,起诉托管公司索赔70万元

王某得知机器不在双方此前约定的城市,随即提出异议,认为该城经济不如约定的城市发达,交通颠簸导致机器故障,维修团队亦难以保障。

其间,公司安排“矿场”驻点维修师傅维修未果,又找了国外专业维修团队,还从第三国聘请维修师傅。但至2021年11月底,大部分机器仍未能修复。

王某怀疑该公司企图私吞这105台“挖矿机”,不再相信对方能够修好机器,于是要求将所有机器下架,自行设法将机器运回国内。王某称,自己在上海找了一位师傅,仅一周时间就全部修好了。

王某将深圳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机器运回国内的费用29万余元及折旧损失40.6万余元。

法院:违背《民法典》“绿色原则”,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设备托管合同》,到国外“挖矿”,系双方故意规避我国禁止从事比特币“矿机”“挖矿”的行为,应认定该合同属无效合同。纵观本案案情,深圳某公司在整个事情过程中的作用和过错程度高于王某,一审法院酌定该公司赔偿王某损失21万元。深圳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南京中院二审认为,该案具有涉外因素,按照冲突规范指引,确定我国法律为该案准据法,继而认定该合同因违背《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和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南京中院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该案双方当事人在监管部门明确政策导向、提出“双碳”目标、提示相关风险的情况下,仍然选择继续从事“挖矿”活动,并规避国内法律法规,应当认定双方均在过错。

经审查双方在案涉委托事项中支出的各项费用,法院认为,一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较为合理。最终,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对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作用有限,但是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南京中院法官陈宏军介绍,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突出,影响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不利于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已被我国列为禁止投资的淘汰类项目。案涉合同系用于比特币“挖矿”,与《民法典》规定的“绿色原则”相悖,违背公序良俗。

陈宏军提醒,任何生产经营活动都应在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和产业政策允许范围内进行。公众应自觉防范虚拟货币交易风险,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不参与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违背公序良俗的活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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