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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8月22日讯(通讯员 纪颖 记者 万凌云)朱某与夏某婚后于2011年5月生育一女小萱。因夫妻感情破裂,朱某与夏某于2021年2月份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时,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小萱由夏某抚养,小萱的抚养费用由夏某支付,朱某无需支付。此后,女儿又起诉讨要抚养费,朱某还要支付吗?22日,句容法院就此案,给出答案。
院方介绍,因学习和生活各项开支大幅增加,夏某工作不稳定导致收入有限。小萱近日向句容法院起诉,要求朱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0500元,并支付自2023年6月至2029年5月的抚养费每月1500元;还要求朱某支付小萱未来大学的一半学费及可能生病的一半医疗费。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自2023年7月起,被告朱清清于每月25日前给付原告夏紫萱抚养费7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法官说法:朱某与夏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是属于有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对双方产生法律效力。除非出现了特殊情况,即直接抚养未成年一方的经济状况无法满足子女的正常生活、学习所需,才能在合理范围内考虑支持未成年子女要求抚养费的主张。
故此,在签订离婚协议书,应当慎重思考是否能够独自抚养孩子至独立生活时止。一旦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后期再想要索要抚养费,除特殊情况,一般无法得到支持。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司法解释中第11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