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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3月30日讯(通讯员 韩燕 贾宏伟 记者 王国柱) 近日,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六千元。面对判决,徐某某后悔不已,悔不当初把银行卡“卖”给别人。
2021年3月初,吉林省的徐某某通过网络结交微信好友“天道”,对方称自己频繁使用银行卡,自己的卡不够用,要求“购买”徐某某的银行卡等,并出价6000元收购其手机卡和银行卡。虽然对方说是用于淘宝走流水,但徐某某心里清楚,如果是正规用途,没有必要出这么高的价格,应该是将银行卡用在网络赌博、诈骗、洗钱之类的违法犯罪上。因怕将手机卡和银行卡出售给对方会牵连到自己,徐某某纠结了好几天。后因为缺钱,加上对方出价诱惑大,徐某某还是将新办理的手机卡和银行卡通过快递邮寄给对方。
2021年3月14日至3月29日间,该银行卡共收取不法资金共计人民币26万余元,同月29日,被告人徐某某因没有拿到好处费,且被对方拉黑微信好友,遂至银行将之前的银行卡挂失并补办新卡。在得知卡内还有余额时,徐某某通过银行柜台和ATM 机取现等方式,将卡内余额人民币72233元取出,据为己有。
高港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犯罪所得,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及前科劣迹情况,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评析
“跑分”是发生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犯罪分子需要使用多个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诈骗所得赃款,再通过多次转账、层层转移等方式将赃款汇至指定账户,以逃避银行、公安机关查处。
被告人徐某某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持卡人实际占有的卡内钱款,通过将银行卡挂失补办、取现等方式改变占有,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