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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3月16日讯(通讯员 刘见萌 记者 刘浏)2020年6月李某某(化姓)入职溧阳一销售公司担任行政一职,主要职责为负责食堂及日常办公用品的采购。近日,该公司发现食堂开支从2020年10月开始,账目每个月明显比以往要高出一万元左右,公司遂开始调查此事。

原来李某某在日常菜品采购时,未将本应由食堂、门卫、送菜方三方确认的送货单送交财务报销,而是另行购买送货单并伪造三方签名虚报菜品金额,转而以公司走账需要等理由要求送菜方将多报销的资金返还给她。这种偷梁换柱的方法,她同样用于米、油等物品的采购报销,侵吞公司资产。公司负责人查实这一情况后,考虑到李某某家中有幼子需要抚养,让其返还侵占的资金,并予以劝退。

都说吃一堑长一智,可李某某未从中吸取教训。2021年11月,李某某从公司离职,当月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公积金。李某某称当时想将房子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一旦断缴,就需要再自行缴满六个月才能申请办理转贷业务。因为月底公积金中心系统维护,李某某错过了办理个人公积金缴纳业务的时间。于是,李某某便想到了以单位名义进行补缴,此时她已离职,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在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伪造的公司印章,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了补缴业务。纸始终包不住火,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时发现该公司公积金缴纳人员清单中人员数与金额不对称,立即联系了该公司。公司负责人了解这一情况,决定报警处理。2023年2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李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报菜金的方式,非法侵占公司资金12万余元,涉嫌职务侵占罪,其未经公司授权伪造公司印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2023年3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李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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