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不管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均设有酒驾免责条款。当司机选择花钱“私了”逃避调查,无法查明事故发生时司机血液酒精含量时,是否还能适用相关免责条款?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保险赔偿纠纷案件。

2022年5月的一天晚上,李某饮酒后驾车在常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某的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李某的朋友告诉其酒驾涉嫌刑事责任,建议私了。李某自知酒后驾车理亏,当场转账给张某5000元后离开现场。

第二天双方才接受事故处理,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这样,李某面临需自行支付两辆受损车辆的维修费,他起诉至常熟法院,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该案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主张李某饮酒后驾车发生事故属于保险理赔的免责事项,而李某辩称没有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血液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饮酒后驾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文禁止的行为,也是交强险、商业险理赔的免责条款。本案中,因为李某的行为导致交警没有在第一时间对其进行酒精检测,也因此丧失了李某酒驾的直接证据。保险公司提供了当时李某与朋友的聊天记录及调查视频。聊天记录显示,李某朋友对他说“喝酒了,开车小心点”,李某则回复“没问题”。在发生事故后,李某的朋友担心警方来了李某有更大的麻烦,建议其私了。通话记录显示,李某在事故第二天才报警。

法院认为,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认定李某有饮酒驾驶嫌疑。从举证责任的角度来说,保险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已经证明李某有饮酒驾驶的重大嫌疑。本案中李某在事故发生后“私了”逃避警方调查,其个人行为导致事故时驾驶人的真实状态无法查明,因此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常熟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据悉,原、被告双方在一审判决后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