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的《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犬只拴上了法律束绳。此前,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修改决定,此后又经过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查批准。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条例》对法律责任作出更明晰的规定。

修改后的《条例》第六条增加了一款,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等行为”;删除了犬只伤害他人要求养犬人或犬只经营机构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规定。此外,在具体条款的修改上,一是对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由原规定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改为按照超养数量处每只五百元罚款;二是对限养区内个人违反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逾期不改正行为的处罚,由原规定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改为处每只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三是对携带大型犬、烈性犬进入限养区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由原规定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许锦标介绍,《条例》实施两年来,对蚌埠市犬只管理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之所以要修改,一是去年5月1日新修订施行的《动物防疫法》在养犬登记、分区管理措施、部分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了新的规定,《条例》需要随上位法调整;二是《条例》施行这两年有些条款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再修改完善,才能更适应实际情况”。许锦标介绍,针对反映突出的问题,修改要坚持可操作、易执行,统筹兼顾群众接受程度、社会承受能力与风险稳定防范,考虑不同利益诉求,作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求立法质量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记者注意到,修改后的《条例》将“养犬实行登记制度,携带犬只出户要为犬只佩戴智能犬牌、束犬绳等条款从限养区调整为一般管理区,就是说,城乡一视同仁。还在其后明确外来犬只进入本市行政区域且连续逗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养犬登记。此外,在第二十三条增加“公安部门可以在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养犬登记服务场所,方便养犬人在同一场所办理”;第二十四条也有改动,经登记的犬只,从“由免疫服务场所植入电子标识,登记服务场所同时发放智能犬牌”改为“由动物诊疗机构植入电子标识,公安部门发放犬牌”。与此同时,对于限养区内携带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外出,放任离开单位,或者携犬外出未佩戴智能犬牌、未束犬绳的,不仅责令立即改正,同时还有相应处罚,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内容。这也意味着,放任犬只不再有试错机会,违反《条例》的成本提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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