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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辆电动摩托车发生相撞,被认定为同等责任,那么两车车主对受伤乘客是否将赔偿同样的金额?日前,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事发当天,赵某驾驶着向朋友刘某借来的电动两轮摩托车与曹某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相撞,曹某和坐在其摩托车后座的张某不同程度受伤,赵某自己也受了伤,两辆电摩均有损坏。公安机关认定,曹某未能按照交通信号灯的指示通行,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行至交叉路口左转弯时,未能确认安全后通过,也是造成事故的一个原因,故赵某、曹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某立即被送往当地医院急诊救治,并做了治疗手术,后又前往上海医院治疗,共计花费医疗费29万余元。因对这笔数额不菲的医药费的赔偿问题未能协商一致,张某起诉至常熟法院,要求赵某、曹某承担手术中产生的医药费用。
法院审理中查明,曹某、赵某所驾驶的电动两轮摩托车均未购买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驾驶的车辆被交警大队认定为电动两轮摩托车,系机动车。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购买交强险,未购买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请求交强险投保义务人或侵权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的,应被支持。本案中,赵某及车主刘某应为电动两轮摩托车购买交强险,但因二人均未购买交强险,故刘某作为车主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医药费1.8万元,赵某对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受害人张某是曹某的车上人员,根据法律规定,曹某无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对超过交强险部分的27万余元,赵某、曹某按各自的责任比例赔偿张某损失,即两人应对27万余元各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未购买交强险而上路的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有可能会在20万元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车主应当及时购买交强险。从社会层面来讲,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也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源头管理,严格按照标准生产,杜绝超标车辆流入市场,如生产的系电动摩托车应明示消费者。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