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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出现不良记录影响贷款、信用卡等银行业务审批,为“洗白”不良征信,花钱找中介“做流水”,最后不仅没有做成,连花出去的钱也要不回来。近日,江阴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

陆雨鹏(化名)购买房屋欲办理银行贷款,但其征信报告显示其最近五年存在12条贷款逾期记录。为此,中介徐晃辉(化名)表示可以找渠道为陆雨鹏进行“征信修复”,修复成功后就可以顺利办理贷款。陆雨鹏支付给徐晃辉25000元服务费,后又支付27000元“做流水”。

最终贷款还是未能办理成功,陆雨鹏遂向徐晃辉主张归还款项,徐晃辉陆续归还4200元后,剩余款项迟迟未能归还。为此,陆雨鹏起诉至江阴法院,要求徐晃辉归还剩余款项47800元并支付律师费6000元。

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征信记录是对个人信用信息客观真实的记载,根据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不良征信记录如属真实,必须保存5年,且无法删除。信息主体如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本案徐晃辉和陆雨鹏之间达成的协议,本质上是双方关于修改征信记录的合同,个人征信记录是对其过去信用情况的客观展现,如有异议,应按上述规定提出异议要求更正,任何个人都无权随意修改。所以,双方关于修改征信记录、确保银行放贷的约定是无效的。合同无效后,因合同获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对陆雨鹏主张徐晃辉归还47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陆雨鹏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因律师费系陆雨鹏为解决纠纷而自行支出,非合同无效而致的直接损失,且陆雨鹏对合同无效亦存在过错,故法院对其主张的律师费损失不予支持。

(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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