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持续特大暴雨中,广州某小区车库被淹,车主王某的私家车因此报废。她诉至法院,要求物业赔偿车辆损失。


(相关资料图)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这场暴雨属不可抗力,但物管公司在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后,暴雨发生之前,未及时通知车主,有一定过错,对涉案车辆因水浸而产生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特大暴雨属不可抗力 物业未能正确预见具有合理性

2020年5月22日凌晨2时后,因持续特大暴雨致大水量涌入广州黄埔区某花园小区地下停车库,车库被淹没。

当晚,小区租客王某的车临时停放于该地下停车场。经评估,车辆已无修复经济价值,应当推定全损,损失总价值为38400元。

王某表示其未收到物管公司的短信通知,每栋楼的候梯厅电梯口也没有粘贴告示进行暴雨预警提醒。

物业公司表示由于案涉车辆为临时停放车辆,其不掌握车主的联系方式,故无法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将暴雨预警通知到王某,其电话通知了部分登记车主,并出示了相应的通话记录,且由于案涉小区为公租房小区,租户经常变动,并未成立业主微信群。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和物管公司之间构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管公司负有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车辆的物业服务合同义务,因物管公司未妥善履行合同义务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于“5.22”特大暴雨在本案中是否属于不可抗力问题。2020年5月21日夜间至22日早晨广州普降暴雨到大暴雨、局部特大暴雨,此次暴雨过程的小时雨强度和范围均超历史纪录。

法院审理认为,物管公司作为普通经营者,对暴雨的雨量和强度未能正确预见,具有合理性,而受暴雨影响,雨水河水汇集涌进地下停车库,停车场积水量迅速上升,必然超过正常阻水、排水设施的承受能力,最终导致停车场在短时间内被完全淹没;即使物管公司管理的地下停车库在暴雨发生前排水设备正常运作,也在暴雨发生时采取了设置沙包等防汛措施,但特大暴雨及其强度和雨量非人为所致并可控,无法避免与克服地下停车库被淹没从而导致王某车辆损失的发生,因此“5.22”特大暴雨属于不可抗力。

暴雨预警后2小时才拨打车主电话 不能因不可抗力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本次暴雨属不可抗力,但是物管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人,在气象部门发布暴雨黄色预警信号之后,暴雨发生之前,并未尽到提醒注意义务,通过短信、粘贴告示等方式及时通知王某,指引、劝导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地势较高处,防范“水浸车”事故的可能发生,在停车场的经营管理上有一定过错。

在暴雨开始涌入停车场无法保证车辆安全时,物管公司在气象部门5月22日00时40分发布将黄埔区暴雨黄色预警信升级至橙色预警、01时35分发布黄埔区暴雨红色预警后,本应立即采取有效方式通知业主转移车辆,据电信部门出具的通话记录,物管公司最早在凌晨2点19分才陆续拨打部分车主的电话,时值凌晨睡眠时间,其通知方式简单且无效果,未能尽力有效减少车辆损失危险的发生,对此亦存在过错。

故不能因暴雨的不可抗性而全部免除物管公司的物业服务合同责任,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当日暴雨的不可抗性以及物管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认定物管公司对涉案车辆因水浸而产生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问题1:不可抗力下物业就无需担责吗?

答:依据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毕魏魏律师表示,车主将车辆停放在物业公司经营管理的地下停车场,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费用,双方依法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物业公司对车主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是有妥善保管的义务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如果天气预报已就强降水发出预警,那么就应当认为是可以预见的。如果天气预报不准确或不及时,强降水确实无法预见,还要判断物业公司尽最大管理义务是否可以避免,如果不能,也可以构成不可抗力。

毕魏魏律师表示,即使属于不可抗力,物业公司也需尽到最大的注意义务。例如在日常管理中,定期对地下车库排水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保证下水道畅通、排水设施正常使用等,还要在地下车库附近储存必备的防洪物资等。

若暴雨发生前及暴雨过程中,物业公司启动应急方案,比如在地下车库出入口堆放防洪沙袋,并在微信业主群发布信息,动员业主挪车等措施,已尽到管理义务。在此情况下,法院极有可能会依据不可抗力,判定物业公司无责。

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尽到管理义务,未能及早做好防御措施,存在一定过错,并不能因暴雨的不可抗力而全部免除责任,会综合考量暴雨的不可抗性以及物业公司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合理认定物业公司需要承担的赔偿比例。

问题2:如果不小心买到水浸车怎么办?

答:若卖家隐瞒信息可撤销合同

毕魏魏律师表示,虽然我国法律并未明文禁止售卖水浸车,但水浸修复车价值贬损很大,除非卖家明确其为水浸车,以极低的价格流入市场。但其中也存在风险,如果有电器元件或电路的问题,一旦发生短路可能导致车辆自燃。

根据公平交易原则,卖家必须在售车时,把车辆系水浸车的事实以及受损情况,如实告知买家。

如果卖方在出售水浸车时,在明知车辆为“水浸车”的情况下,未如实告知买方,构成欺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买方可以撤销合同。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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