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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近年来,新式茶饮的兴起,在国内掀起一轮消费热潮,并逐渐成为年轻群体的社交“符号”。随着市场逐步饱和,茶饮行业也进入“内卷”时代,甚至引发恶性竞争。记者昨日获悉,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两家茶饮企业互相“打假”而引发的名誉权侵权案件。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花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向茶某公司赔礼道歉,为茶某公司恢复名誉;并赔偿茶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50000元。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冯立斌指出,在遭遇商业声誉恶性侵害事件时,通过发布声明陈述他人可能侵权的具体行为并表明态度,是企业澄清事实、维护权益、自我救济的一种方式。
虽然相关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名誉权侵权需待司法裁判,但是并无法律法规规定在司法裁判生效前,争议一方不能就相关事项进行评论。在无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允许企业对外发表“官方声明”,也是对其言论表达进行了限制。因此,企业公开发布他人涉嫌侵害其品牌权益的“侵权声明”本质上属于商业言论自由表达的范畴,也是私主体借助自身力量保护私权利的一种方式。发布官方“侵权声明”一方面可以提醒消费者注意甄别商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够震慑虚假宣传、“搭便车”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及时弥补品牌受到的损失,防止企业损失进一步扩大。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真正的品牌方发布的“侵权声明”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超出限度或者不属实的“侵权声明”则可能侵害他人的权益。简言之,正当性的“打假声明”受到法律保护,反之则可能涉嫌不正当竞争或者名誉权侵权。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业评论或者发布类似“打假声明”等商业言论时,应把握好必要限度,尽到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发挥好商业言论促进竞争、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作用,自觉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秩序,推动市场经济健康繁荣发展。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刘梦薇、刘文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