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5日,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五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其中谷城县一家超市冒用“大润发”商标且屡教不改,最终因“故意+情节严重”被依法判处惩罚性赔偿原告30万元。该案也入选湖北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注册了“大润发”商标,康成公司经核准受让了该商标。2020年12月3日,康成公司(原告)委托代理人魏某来到被告所经营的位于湖北省谷城县谷丰路旺恒国际五金建材城招牌显示为“大润发”字样的超市,使用联合信任移动客户端“权利卫士”,对该超市外观和超市内状况进行了拍照取证,并实时进行可信时间戳电子证据固化保全。

原告取证照片显示,在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所经营超市的店面招牌、停车区指示牌、超市内装潢、商品标签、购物车、购物篮、购物袋、微信支付凭证等多处突出使用了“大润发”文字。经比对,上述门店招牌、装潢、物品上的“大润发”文字与原告注册商标“大润发”的字形、读音相同。

谷城旺恒公司于2016年1月28日成立,原企业名称为谷城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2018年6月27日企业名称变更为现名称。2017年11月14日,康成公司曾因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襄阳中院起诉原谷城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胜诉。

相关判决生效后,谷城旺恒公司于2018年6月自动变更了企业名称,同年8月谷城旺恒公司银行账户被法院强制执行扣划157225元赔偿款及诉讼费用。但谷城旺恒公司在此后的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大润发”文字标识,直至本案再次被起诉方才停止使用,对门店招牌、店内装潢、服务用品、微信账号等处的“大润发”标识进行了拆除、更换。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前一判决生效时间距原告再次发现侵权行为之日长达两年半,在经营活动中继续使用“大润发”文字标识,该行为属于重复侵权行为,被告再次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且具有明显的继续侵权的故意。

本案中,被诉的两次侵权行为时间跨度长达三年半,被告重复侵权且经营规模大、侵权时间长,属于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侵权行为符合“故意+情节严重”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构成要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判决: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赔偿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包含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驳回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谷城旺恒商贸有限公司上诉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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