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有两个女儿,但南通通州的老严却为养老犯了难。近日,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八旬老人的赡养纠纷。考虑到天气炎热,原告老严年事已高,为免其诉累,承办法官遂决定将法庭设置在老严所在的居委会,通过巡回审理成功调解该案,让老严终于能够“老有所养”。

在老严所在居委会巡回审理赡养纠纷

家住通州某小区的老严与妻子育有两个女儿,两个女儿均于早年成家立业。2018年妻子过世后,老严便独自生活至今。早些年身体还硬朗时,老严以种地为生。近年来,老严身患肺气肿及气管炎,需每日吸氧、吃药,而经济来源主要是一些政策补贴,因此格外需要女儿们的照料。


(资料图片)

谁料,两女儿却为了拆迁房的分配以及对家庭贡献大小等问题计较。小女儿认为,母亲去世前主要随其生活,自己已独自承担了母亲的赡养义务。此外,家里中的老房子也是自己一手建造,但老房子拆迁后父亲竟将其中一套拆迁房过户给姐姐,现在父亲理应居住在姐姐所得的拆迁房屋中,其定期前往该处照看父亲。

大女儿则称,妹妹未能照顾好母亲致使母亲过早离世,因自己对家庭有较大贡献,父亲才将拆迁房过户至其名下。况且,现在自己也有孙子女需要照顾,认为应与妹妹轮流将父亲接回自己家中服侍。两个女儿一直就老父亲的赡养问题互相推诿,老严一气之下将两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前往养老院居住并由二人支付赡养费。

庭审当日,承办法官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后认为,两被告之间就拆迁及母亲的赡养等事宜存在误会,未就赡养老人的问题进行良好地沟通,造成了现在老严不得妥善赡养的局面。

找准症结所在后,承办人通过情、理、法各方面对两被告进行说服教育,从家庭亲情关系出发,释法明理,讲明老严将二人抚养成人的不易,现在老严需要女儿赡养,赡养的义务也不因是否分得家产、分得家产的多少来决定。经努力,最终父女三人达成一致的赡养协议,约定老严继续居住在大女儿处,两个女儿每月向老严支付赡养费500元,若老严生病住院或卧床不起则由两女儿轮流护理或将老严接回照顾并共同承担老严的医疗费。

【法官说法】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虽有矛盾,但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子女应当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以及为经济困难的父母承担医疗费用等,不得以任何理由及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家风之本在孝道,让生养我们的父母老有所依、安度晚年,是为人子女者应当尊崇的传统美德,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

通讯员 顾秀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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