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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22日晚,范某某与其丈夫张某某从镇江驾车到广东省陆丰市甲子镇,从李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4千克,并于1月25日驾车将毒品带回镇江。归案后,范某某一直“零口供”,侦查机关对范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范某某有重大作案嫌疑,且涉及毒品数量巨大,不宜取保候审,决定逮捕范某某。通过补充侦查,完善证据链,促使范某某当庭认罪,最终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通过仔细阅卷、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范某某在出发当日曾到银行支取17万余元现金,但其辩称取钱系为张某某还债。同时,范某某辩称其与张某某到广东是为了访友散心,但侦查查明范某某夫妇二人从镇江连夜驱车1400公里到达广东陆丰与李某某见面,次日即返程。综合证据情况、经验法则以及社会常理,初步判定范某某系虚假供述,并将上述疑点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检察机关以查证范某某对张某某购买、贩卖毒品是否明知,是否参与其中为切入口,从毒品上下家之间意思联络、毒资流转和毒品去向三个方向自行补充侦查:一是从微信等通信记录中发现范某某与下家苗某某之间对账、以及范某某直接贩卖毒品给苗某某的线索;二是通过比对支付宝、微信转账交易记录,调取范某某从银行支取大额现金记录,确认范某某对贩卖毒品不但知情而且深度参与;三是加大对下家的讯问力度,锁定下家向范某某购买毒品、与范某某对账的事实。

综合本案交易记录、视听资料及相关证人证言,范某某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已形成完整证据锁链,并足以排除合理怀疑,检察机关遂依法追捕范某某,并依法提起公诉。范某某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法院经审理,采纳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范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范某某是对贩毒行为一无所知的无辜家庭主妇,还是共同犯罪的狡猾毒贩?毒品犯罪案件由于其隐秘性,人物关系错综复杂、言词证据不稳定,证据材料较为单薄。本案中,在犯罪嫌疑人“零口供”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践行能动司法理念,通过全面分析研判证据,运用证据法则、逻辑经验等探究事实真相。同时,积极主动自行补充侦查,通过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10余份,还原了案件真相,查明了范某某参与贩卖、运输冰毒4千克的犯罪事实,综合运用追捕等手段强化侦查活动监督,最终使有罪的人依法受到应有的处罚,实现对毒品犯罪的精准打击,体现了检察机关的担当和作为。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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