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再婚后贷款买房,又生下了两个儿子,以此为由打官司要求降低支付给与前妻生育女儿的抚养费……近日,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驳回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一位长期从事少年及家事审判的法官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对抚养费的数额作出了规定,除非当事人遇到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等情况,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降低支付抚养费数额的诉讼请求。
离婚5年,因女儿抚养费多次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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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吴斌与妻子李萍协议离婚,女儿(化名)红红当时只有5岁。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红红随母亲生活,父亲吴斌每月付给女儿抚养费2000元至18周岁止,孩子一次性大额支出超过5000元后由男女双方各承担一半。
此后,吴斌按约定支付了3年抚养费,但从2020年7月起,他开始拒绝支付抚养费。2021年12月,经由烟台市牟平法院调解,吴斌与李萍达成协议,由其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12月间的抚养费3.6万元;每月30日前支付抚养费2000元,至红红独立生活时止。
2022年10月,吴斌以生意收入锐减、财务状况恶化、还贷支出远高于收入、再婚再育等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费为1200元。
而李萍作为红红的法定代理人则认为,吴斌所称的经济困难是因为其再婚后贷款购买住宅房屋和商业门市房各一处,实际上是其生活水平提高导致的,这不是降低抚养费的法定理由。
再婚后贷款买房又生娃,认为经济压力大
那么,吴斌是否可以以目前的生活状况为由,要求降低每月支付的抚养费呢?
对于这个问题,牟平法院表示,当初离婚时,吴斌与李萍在协议中约定抚养费金额为每月2000元,法院于2021年12月依法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也未对该金额作出变更,可见该金额系吴斌对自己的经济负担能力、抚养子女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与对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因此,民事调解书合法有效,并已产生法律效力,对吴斌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对于吴斌自述目前经济压力大的理由,法院调查获知,吴斌于2018年再婚,当年贷款购买了一处大面积住宅房屋,又于2020年贷款购买大宗商业用房一处,他再婚后又先后生育了两个儿子。
为何不支持诉请?法院详细说明原因
最终,法院认定吴斌应遵守的离婚协议以及2021年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中对抚养费所作的约定,其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为何没有支持吴斌提出的诉讼理由,牟平法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该院法官表示,首先,吴斌作为红红的父亲,明知每月要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仍贷款购买大宗房产,表示其确信有能力负担该些费用。吴斌以在后行为对抗在先法定义务,不合情理亦于法无据。
其次,吴斌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并未以是否再婚再育作为考量来计算抚养费金额,现以再育两子要求降低红红的抚养费,理由不当。
再有,吴斌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经济收入水平发生不良变化,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身体状况发生明显不良变化,导致劳动能力明显降低等特定情况。
抚养费数额有规定,法院一般不支持降低
“在司法实践中,像该案中这样离婚父母非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要求降低自己每月应支付抚养费的情况较为少见,而且法律法规对于这种情况尚未作出直接规定”,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
“不过,相关司法解释中对离婚后非直接抚养一方应付抚养费的数额作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南京一位长期从事少年及家事审判的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9条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该法官表示,除非当事人遇到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去经济来源等情况,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其降低支付抚养费数额的诉讼请求。
对于这起案件,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认为,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向社会大众明确了能否降低抚养费的裁判规则。“可见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以及防范当事人故意增加消费造成自己支付能力下降这两个方面看,无论是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的给付,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收入变化、本地生活水平提高等,才是人民法院考虑增减抚养费的主要因素。”(文中案件当事人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