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3月11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3.15在即,镇江消协发布一批2022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记者获悉,这些案例涉及汽车、房地产、美容美发洗浴、通信服务等多个消费领域。镇江远洋地产“预交房款变定金”,就在其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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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协负责人表示,公布这些案例,旨在警示商家要以案为镜,牢固树立诚实、守信理念,提升服务水平;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以案为鉴,提升自我保护能力,避免踩坑受骗。

这名负责人介绍,2022年6月10日,镇江消费者吕先生反映,2022年5月3日,他在远洋地产镇江有限公司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当时交了2万元定金,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过了几天又交了16万元购房款。但后来因其他原因不买这套房了。与房产公司进行协商时,房产公司告诉他,所交的18万都是定金,不予退还。吕先生多次交涉无果,就向市消协投诉,要求退还16万元预交购房款。

镇江市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房产公司联系,调查了解情况。开发公司销售人员辩称,实际上已与吕先生草签合同了,吕先生违约需承担房款全款的10%大概8万元作为违约金。对此,吕先生提供了一份房产公司的《签约催告函》,要求吕先生应于2022年5月15日到房产公司签订《镇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上述情况,镇江市消协公益维权律师给出了专业意见,认为房产公司要求扣除8万元违约金的理由不成立。首先,房产公司销售人员所谓8万元违约金对应的是《镇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的相关条款,但开发商此前发给购房者的《签约催告函》,说明双方并未签订《镇江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次,按所谓的草签合同来看,10%的违约金,也明显超过开发商的损失。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最终,经过消协工作人员多次与房产公司进行沟通协调,双方达成一致,房产公司同意将18万元全部退还给消费者。

这名负责人表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的过程中,常常被开发商要求预付部分房款,并签订认购书或定金合同。所签订的合同、补充协议等大部分是由开发商单方面提供的格式文本,个别开发商利用合同或协议中的一些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甚至混淆“定金”、“订金”等概念,滥用“定金罚则”,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镇江市消协就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房签约需谨慎,如不履行《商品房认购书》,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同时,要理清概念,谨防开发商的文字游戏,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内容,如发现涉及自身权益的格式条款存在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此外,在购房过程中,要养成录音、录像的习惯,留存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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