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在吴江开办线缆公司的李总遇上了点烦心事,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其妻子是公司财务负责人,向银行申请贷款不仅手续繁琐,周期还长。为了帮助公司渡过难关,李总和妻子崔某一合计,决定向当地村上百姓借钱,并承诺利息高于银行。一传十,十传百,很多人主动找到李某,提出将钱借给他。虽然李某将借来的钱都用于公司发展,但因经营不善,公司一直处于亏损状态。不仅不能兑现说好的利息,连老百姓的本金都赔了进去。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追讨欠款。李某想着自己确实将资金都用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只是目前公司亏损,实在是没钱,并没有触犯刑法,直到公安机关找上了门,才知道自己犯了多大的错。

经审查,李某在担任吴江区某通信线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期间,和本公司财务人员崔某预谋后,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以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约定高额利息,在苏州市吴江区向38人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330余万元用于自己公司的生产经营,后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

检察机关以吴江区某通信线缆有限公司、李某、崔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该公司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李某、崔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企业融资困境是中小企业面临的一道难题,但同时应重视一般民间借贷行为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间的界限。未经批准吸收资金、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四个特征。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则不构成该罪。中小企业应重视拓展融资渠道、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避融资领域法律风险。

通讯员 赵丹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刘浏

校对 盛媛媛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