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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向开发商购买的一间车库被街道办事处拆除,居民于是将街道办告上法庭……2月27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这起“民告官”案件的判决结果,该街道办事处因未提交证据及法律依据被判决行为违法而败诉。法官表示,被告因不提供证据而败诉,是忽视举证责任的结果。

2021年9月,居住在南京的李某发现自己的车库被人拆除,这间车库是他在十多年前向开放商购买房屋时一并购买的。让李某感到困惑的是,自己并未收到将要拆除车库的通知。李某认为,该车库是开发商所建,在建造时也是合法的,自己购买也有收据为证。于是,他将当地街道办事处诉至江北新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院提交了房屋所有权证、收款收据、车库信息公示等证据,经认证,其提供的证据具备形式上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被告街道办事处则辩称,调查期间,已向李某下发了《告知书》,要求其提供相关建(构)筑物准建审批手续,但其无法提供,因此涉案车库系违法建设,应当予以拆除。但是,街道办未向法院提交证据及法律依据。

江北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某街道办拆除原告李某占有使用的车库的行为违法,并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本案主要涉及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的举证责任制度。”对于该案,承办法官表示,一般而言,举证责任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但在行政诉讼中,起诉由行政相对人提起,法院要全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所以行政诉讼确认由被告承担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

法官表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不提供或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或者法院要求的期限提供其作出的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则应承担败诉后果。被告因不提供证据而败诉,是被告忽视举证责任的结果。当然,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不应简单判决被告败诉。

通讯员 江北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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