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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人运输过程中石块掉落在路面致行人受伤承担60%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网2月16日讯(通讯员 赵德刚 记者 朱鼎兆)淮安金湖男子张某晚上骑着电动自行车,撞上不知是谁散落在非机动车道内的石块,导致受伤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20天,他才报警,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能直接认定事故责任人。那么,能找到肇事者吗?张某的医疗费又该谁来承担。16日,在淮安市中院召开的“‘力度与温度’2022年度淮安法院十大最具影响力案例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这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案。法院最终在缺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利情况下,判决“肇事者”——遗落石块车辆驾驶员叶某承担张某60%医疗费,驳回张某对事发路段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养护单位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拖运石块驾驶员承担60%责任
2021年10月18日21时许,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344国道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时,撞上未知名当事人在非机动车道内遗留的石块,致张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期间花去各项费用4万余元。事发20天后,张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因其报案时间与事故发生时间间隔过长,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能直接认定事故责任人。2022年3月,张某向金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事故路段监控显示,叶某在10月18日20时许驾驶装载石块的货车经过事发路段,可认定石块系叶某所遗留,而县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作为事发路段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未能履行管理维护职责,及时清理路面遗留石块,应与叶某某一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金湖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叶某于当日驾车经过事发路段,车上所载石块包装松散,与道路遗留石块在外观上极其相似,且有明显缺损痕迹,在此前后,亦无其他车辆装载石块经过该路段,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遗留石块系从叶某车上掉落具有高度可能性,可以确认。张某在事故发生时疏于观察,未能谨慎驾驶,本人也应对自身所受伤害承担相应责任。公路管理机构以及养护单位在严格履行公路日常管理和养护职责的情况下,要求其在妨碍通行物品遗撒后的短时间内即巡查到事发路段点位的主张过于苛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于是判决叶某承担60%医疗费,驳回张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叶某不服,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专家说法:案件判决给“多拉快跑”者敲了“警钟”
据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路面遗撒频频引发事故,给道路交通带来不小的安全隐患,该案即是因此引发的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将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确认事故发生事实、原因并认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该案亮点在于,法院在公安机关未能明确划分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强化证据的分析认定和逻辑推理,摒弃“符合一般常理”应予采信或者“于理不通”不予采纳等笼统评价,而是从事故发生路段监控细微处入手,通过开庭质证核证,充分还原交通事故发生整个过程,对事故损害中的因果关系进行准确认定,并合理划分事故责任。该案裁判不仅保障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打消了少数企业、驾驶员夜间、凌晨多拉快跑无人查的侥幸心理,给渣土、货运车辆运输敲响了安全“警钟”,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刘宏宇认为,在道交事故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明晰各方主体责任的关键证据。本案在事故发生20天之后,当事人才向公安机关报警,因距离事发当日过久,已无法对各方具体责任进行确定,裁判者在缺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不利情况下,运用司法三段论予以准确定性:本案系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而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养护的记录等证据证明被侵权人所受损害与公路管理机构不存在因果关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案判决不仅有力维护了公共道路妨碍通行受害者合法权益,也给渣土、货运车辆敲响了安全运输“警钟”,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案件的裁判过程展现了裁判者高超的理论功底与业务水平,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思路与借鉴。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