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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一批高空抛物罪案件,四名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吴某饮酒后因嫌楼下声音吵闹,在其位于五楼的家中将玻璃酒瓶等垃圾抛向楼下。经围观人员劝阻后,吴某仍继续抛掷2个玻璃酒瓶,造成该小区底楼院内玻璃棚顶损坏,玻璃酒瓶碎片等垃圾散落在小区楼下绿化带、人车通行道路等地。

方某、陆某在某公司宿舍楼从事保洁工作,为节省体力,二人先后将装有锅具、金属栏杆等物品、总重十余公斤的麻袋从五楼宿舍窗户扔出。部分物品砸中被害人停在该栋楼下的轿车,经鉴定,车损为人民币1900元。案发后,两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左某饮酒后与女友发生口角,为发泄情绪,在其位于20层住处的阳台上,先后抛掷重量超过1公斤的地球仪一个及重达3.4公斤的电风扇一台。被抛掷物均摔落至该居民楼楼下的人行横道南侧草坪上。

常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述四名被告人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均已构成高空抛物罪。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吴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方某、陆某、左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表示,高空抛物罪属于具体危险犯罪,高空抛物行为即使没有造成实害后果,只要产生了具体危险、实质扰乱了公共秩序,属于刑法第291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就应以高空抛物罪定罪处罚。此外,高空抛物行为若造成人员伤亡、财产重大损害等特定危害结果,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罪名。

通讯员 李浩然 谭逸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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