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杭州发生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一名小偷在车内窃得一张中奖百万元的彩票,兑奖后连夜逃回老家,后被警方抓获。
盗窃中奖彩票应该如何认定案值,该案嫌疑人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就这些受到关注的问题采访了律师。律师表示,盗窃彩票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案件,认定犯罪数额应分为几种情况,该案嫌疑人或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律师还告诉记者,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彩票店内尚未售出的彩票,不论是否中奖,法院一般会以彩票面额作为盗窃数额,如中奖兑换奖金则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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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换奖金后逃回老家,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今年过年前,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分局翠苑派出所接到市民崔某报警,称其放在车内的钱包被盗,内有数千元现金和一张价值百万元的中奖彩票。据悉,崔某这次买彩票只花了30元。
警方立即开展侦查工作,并通过事发地的监控视频锁定了嫌疑人。根据警方公布的案情,民警在视频中发现崔先生停车的地方有一人鬼鬼祟祟,逐台拉动车门想要“捡漏”,该男子就这样盗取了崔先生钱包内的现金,并顺带将夹在现金中的中奖百万彩票一并偷走。
警方很快就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身份,但嫌疑人王某当时已逃离杭州,乘车前往安徽六安。为尽快帮助崔先生追回被盗财物,民警于当日前往六安进行抓捕,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当晚将王某抓获并对其进行审查。
王某交代,当时他趁深夜无人随机找寻目标,采取“拉车门”方式盗窃车内财物,在发现粗心车主未锁车门的情况下,迅速进入车内进行盗窃。王某最终交代,自己没想到随手偷的现金内夹着一张中奖百万元的彩票,当他发现彩票中奖百万后,“既兴奋又害怕,所以连夜逃回老家,没想到这么快就被抓了。”据介绍,目前被王某兑换的彩票奖金已被追回,其因涉嫌多起盗窃案,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律师:认定盗窃数额分情况,该案或判十年以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警方公布该案案情后,引起了网友的讨论。大家比较关心的一个问题是,这张彩票原先并不值钱,但其中百万大奖,这样一来该如何认定案值,王某又将面临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彩票具有偶然性的可期待利益,因此盗窃彩票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案件,认定盗窃数额应分为几种情况。”对于这一问题,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常璇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因为行为人通常都是本着能偷多少就偷多少的心理实施盗窃的,所以认定数额时要综合考虑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和行为人是否认识到彩票的存在等。
她认为,如果盗窃时彩票尚未开奖,那么应该以彩票面额和中奖金额较高者计算。如果盗窃时彩票已开奖,此时彩票的价值已经可以确定,那么应当以实际的中奖金额计算。如果行为人没有发现盗窃的钱包内装有彩票,取出其他财物后将装有彩票的钱包随手丢弃,由于其对盗窃的对象缺乏认识,不宜将彩票面额和中奖金额计入盗窃数额。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赔偿挽回损失。
在杭州近日发生的这起案件中,尽管王某一开始只承认盗取车内现金并未发现彩票,但根据警方公布的信息,民警根据王某手机内的浏览记录,发现其查询过如何兑换彩票。民警根据这一线索,在王某手机微信内发现中奖彩票截图,面对铁证如山,王某交代了犯罪事实。
基于这些情况,常璇认为,王某非法占有财产的主观目的已很明确,可以认定构成盗窃罪。按中奖金额计算案值,王某盗窃100万元已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或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盗窃尚未售出的彩票,应以面额计算盗窃数额
在采访中,常璇还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在盗窃彩票中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盗窃彩票店内尚未售出的彩票。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为由于彩票是用于出售的商品,不论事后是否中奖,都应以彩票面额计算盗窃数额,而将中奖金额应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记者检索到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盗窃罪案件,该案被告人潘某伙同被告人胡某在当地盗窃作案多次,窃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近4万元。其中包括撬窗进入当地一家彩票店,窃得面值人民币4000元的即开型彩票及其他财物,之后两名被告人将中奖彩票拿到另一家彩票店兑换到奖金人民币2500元。
案发后,两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所窃得的大部分赃物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但该案中检方指控的盗窃数额引起了争议,最终法院认定指控数额中两名被告人所偷彩票的面值是人民币4000元,从法益侵害角度考量,被害人的损失即人民币4000元,之后两名被告人因中奖兑换的人民币2500元不应作为犯罪数额累加计算,予以纠正。
该案宣判后,两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中规定,“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因此有观点以此认为,盗窃彩票应以票面价值加兑换款计算犯罪数额。但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兴化法院这起案件的案例评析指出,法院认为应以法益侵害作为评价社会危害程度的基准,对该案被害人而言,其损失只是票面金额,之后因中奖所得的兑换款不应作为犯罪数额累加计算。彩票作为一种特殊的证券,不能当然适用理解为上述司法解释规定中的有价证券。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