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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网1月20日讯(通讯员 扬法宣 记者 陈咏)扬州中级法院20日发布2022年度涉民生权益保护典型案例,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案例1】应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被告人应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包装材料及生产原料,生产添加了西布曲明成分的“OB蛋白瘦身”及“金粉世家纤体塑身丸”两款减肥药,并销售给被告人陈某某、刘某等人。被告人陈某某等人明知上述减肥药中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仍然购买并销售给他人。

邗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某在生产、销售的减肥药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陈某某等人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减肥药,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被告人应建红等人有期徒刑十一年至六个月不等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判令被告人应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40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人应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扬州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表示,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乎社会稳定。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西布曲明,本案被告人打着“强效瘦身”的口号,在生产、销售的减肥胶囊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严重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本案不仅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还判决承担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对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遏制作用。

【案例2】张某、张某某诈骗案

2021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张某虚构其投资金融理财,需要继续缴纳预存金或缴税才能取款的事实,并通过微信注册“无名”身份冒充同事确认上述事实,获得退休老人杨某信任,后以高息为诱饵等方式骗取杨某钱款55万余元。被告人张某取得上述款项后用于高档消费等,且无力偿还。2021年12月,被告人张某某(系张某之母)明知被告人张某对杨某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帮助,共同骗得10万余元。

广陵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张某对他人实施诈骗,仍为其提供帮助,数额巨大,二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均处罚金。

法官点评表示,该案系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以来,扬州法院宣判的首例案件。由于老年人群体普遍防骗意识较弱,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眼中的“猎物”,以致于以提供“高息理财”、投资“养老项目”等实施诈骗、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层出不穷。人民法院有力惩处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帮助及时挽回老年人经济损失。同时,通过揭露养老诈骗“套路”手法,帮助老年人提高法治意识和识骗防骗能力。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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