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上传一张自己的照片,立刻就能生成各种古风或时尚视频……你可知道,这样的“AI换脸”APP在带来新奇体验的同时,也暗藏着多项法律风险。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AI换脸”APP违法使用他人视频引发的肖像权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运营公司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检索发现,这一案件并非孤例,而这类APP目前在手机应用商城仍然存在。律师告诉记者,今年1月10日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为包括“AI换脸”在内的深度合成服务划定了“底线”和“红线”。
视频博主汉服视频被盗用,起诉“AI换脸”APP
(资料图片)
林芳(化名)是一名汉服爱好者,经常在视频网站发布自己的汉服照片和视频,积累了40余万粉丝,在圈内外小有名气。
2022年6月,林芳在一款“AI换脸”APP中发现了擅自使用自己发在网上的古风造型视频制作的模板。该APP用户支付一定会员费后,就可使用全部“换脸”视频模板 。用户可以上传自己的照片,将视频模板中的人脸替换成自己的人脸,除面部五官发生实质性变化外,其余内容与原视频完全一致。用户利用该APP制作完成的古风造型视频,可以保存并分享到其他网络平台。
该“AI换脸”APP的运营主体为上海某公司。林芳认为,该公司未经自己同意将自己的视频作为视频模板供用户进行“AI换脸”,严重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于是将该公司诉至金山法院,要求对方赔礼道歉、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损失。
判决:发布道歉声明,赔偿经济损失
该件审理时,被告公司表示同意赔礼道歉,但不同意刊登道歉声明。其辩称自己运营的“AI换脸”APP确实使用了林芳的视频,但一个月内即下架,使用时间短、次数少,不同意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原告林芳具有一定网络知名度,其在网络平台发布的视频资料中的肖像权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公司未经林芳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林芳肖像的视频,已经侵犯了林芳的肖像权。
结合林芳的知名度、该公司侵权行为具体情节、对林芳造成的影响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在其运营的“AI换脸”APP首页显著位置发布道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林芳经济损失。
应用市场仍可下载,法官称涉及多项民事侵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检索发现,这样的“AI换脸”肖像权纠纷案并非孤例,去年12月,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布了一起同类案件。最终,该院判决被告APP开发者向汉服视频模板的被拍摄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5000元。而在多家手机应用市场中,目前仍能看到各种AI视频换脸的APP可供下载。
法官介绍,《民法典》中对肖像权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1018条规定,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因此,肖像并不仅仅指人的面部特征,戴着口罩的脸、侧影、形体动作等,只要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都属于肖像权保护的范围。
法官同时表示,无论是“换脸”APP运营者还是普通用户,未经授权和许可擅自将图片或者视频作为模板提供给用户或者将换脸后的作品通过网络提供给公众,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通过“换脸”对作品进行恶搞,则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此外, 如果通过“AI换脸”对他人进行恶意丑化或者通过互联网传播换脸后的图文、视频,导致他人社会评价受损的,还有可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
律师:三部门新规为“AI换脸”划定“红线”
“‘AI换脸’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在为人们带来新奇体验的同时,如不当使用则会引发诸多法律风险”,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冯斐律师向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表示,为获取利益非法取得他人视频影像,“AI换脸”后进行盗用和传播作品的单位及个人除构成民事侵权外,如情节严重将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她表示,《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人脸信息”明确纳入个人信息的保护范畴。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以及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等,都有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冯斐还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AI换脸”属于深度合成技术,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已与今年1月10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强调不得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明确了深度合成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明确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为包括“AI换脸”在内的深度合成服务划定了“底线”和“红线”。她认为,该新规的实施,对规范“AI换脸”等技术将起到积极促进的作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