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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通讯员王宏杰)近日,陕西省商洛市山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被告人路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作案工具手机1部、银行卡3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违法所得人民币1.2万元予以追缴。
今年2月,路某偶然在某社交软件看到他人发布可以提供贷款的消息,因手头拮据,遂在联络后主动添加陌生人“默然”为微信好友。“默然”告诉路某只需提供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信息为他人取款,每次可赚取6000元报酬。路某当时就意识到这是违法行为,但自身糟糕的财务状况让他决定铤而走险,向“默然”提供了本人身份证照片及其名下银行卡3张。
4月7日,“境外号码”遥控指挥路某来到指定地点并为其安排酒店入住。当日,路某按照要求与一男子“接头”。次日,山阳县内两名受害人分别被他人冒充公安民警电信诈骗11万元、58万元,前笔11万元款项全部转至路某名下银行卡,后一笔款项中有13万元转入路某银行卡中。路某在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后,第一时间来到银行柜台和自助取款机,将两笔款项取出并交给“接头”男子,该男子现场支付路某报酬1.2万元。后路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山阳县公安局列为网上追逃对象,在山西被抓捕。
法院审理认为,路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协助他人将款项取现转移,帮助转移犯罪资金共计人民币24万元,并收取高额费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鉴于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山阳县法院依法作出从轻处罚决定。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编辑:蔡 斐
审核:田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