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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两个判例入选全省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用法律手段坚定守护海洋生态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15个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其中2例为我市办理的被告人罗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和舟山市人民检察院诉刘某、袁某海事海洋公益诉讼案。
罗某某在明知鹦鹉螺、法螺、唐冠螺等系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前提下,自2016年始,通过线上方式累计购买鹦鹉螺壳300余只、法螺壳90余只,通过某网店线上销售鹦鹉螺壳9只、唐冠螺2只、法螺1只,金额达156425元。2021年6月18日,办案部门在罗某某店内当场查获鹦鹉螺壳326只、唐冠螺壳7只、法螺壳246只。随后,罗某某投案自首。定海区人民检察院就罗某某的行为提起刑事诉讼。
定海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追缴违法所得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21年6月至9月,刘某、袁某在未取得贝藻类捕捞许可证情况下,驾船至嵊泗马鞍列岛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壁下岛、大盘岛周边海域,潜捕采集螺贝等水产品,非法捕捞过程中用勾刀采捕海胆、拳螺、贻贝等野生潮间带生物,导致保护区内海洋生物生长发育受阻、繁育终止且礁石等天然栖息地遭到破坏,非法获利共计7000余元。舟山市人民检察院就其行为提起海事海商纠纷公益诉讼。
宁波海事法院判决刘某、袁某对海洋生态环境损失和修复费用47499.2元及惩罚性赔偿7009.6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责令刘某、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舟山市级及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宣判后,各方未上诉、抗诉,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出,人民法院对罗某某施以刑事制裁,结合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赔赃款等情节对其减轻、从宽处罚,体现了宽严相济、罪当其罚的刑事政策,起到了教育警示作用,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能力和决心,达到了惩治违法犯罪和海洋生态保护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