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施行!河南高速公路法规将有这些新变化
【大河财立方 记者 陈诗昂】 3月29日,《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经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从意义上看,《条例》的修订立法,成功破局我省改扩建高速公路收费年限核定问题,将收费标准的动态调整上升为法规层面,明确一系列服务区提质升级的支持政策,在危险物品运输、清障救援、偷逃通行费治理以及充分发挥高速公路优势等多方面难点、重点问题进行了立法规制,实现了新突破,呈现了诸多新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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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6日,在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就《条例》作专题报告,对修订背景、新亮点进行系统介绍。
【背景】
为何要对《条例》进行修订?
《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是河南省第一部高速公路地方性法规,于2005年3月正式实施。
彼时,河南高速公路通车里程仅有2700公里。随着高速公路“13445工程”项目全面开工,建设规模持续扩大,目前已经突破8000公里,实现了2.97倍的跨越式增长,形成了“6纵11横5条放射线”覆盖全省的高速公路路网。
随着车流量的逐年递增和大众出行方式的转变,人民群众多样化、个性化的出行需求显著增加,需要持续深化改革,不断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同时,在此期间,高速公路行业也面临着管理体制、市场结构、管理方式等方面深刻变革,需要强化制度建设,持续推进法治化进程。
比如,在高速公路行业监管方面,近年来,部分高速公路运营单位存在重建设轻管理、重收入轻投入、重效益轻服务的现象,行业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监管手段,收费标准没有与管理服务水平高低和路况挂钩,致使高速公路经营服务质量参差不齐,不能体现商品服务的“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原则。
同时,在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方面,由于当前运行机制体制需要进一步完善,清障救援力量相对单一、缺乏竞争等原因,部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不规范成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热点问题,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持续提升服务保障能力。
“尤其是省第十一次党代会提出实施优势再造战略,加快推动交通区位优势向枢纽经济优势转变,需要我们创新思想理念,更好地服务发展。”作为《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单位,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说。
【亮点】
变化1:聚焦服务民生,增强大众高速公路出行获得感
在社会反映强烈的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方面,《条例》明确故障车辆免费救援,规定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由高速公路经营者负责实施,高速公路故障车辆由高速公路经营者免费就近拖曳至高速公路出口。
同时,进一步规范清障救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规定对高速公路事故车辆实施清障救援、现场清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收费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保障危险物品运输车辆通行和停放权利。删除原条例第四十八条危险物品运输车辆禁行高速条款,明确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等部门,结合高速公路区间路段,科学合理选定或者选建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放服务区,并向社会公示。选定服务区的经营者应当划定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停放区,并设置明显标识,配备安全设施。促进危险货物的安全、高效流通。
《条例》还加强极端天气等情况下高速公路保通保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高速公路通行效率。规定因雨、雪、雾、路面结冰、道路施工作业、交通事故、突发事件以及其他情况,影响车辆正常行驶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组织除雪融冰、应急抢修,难以及时修复的,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助抢修。
此次修订,还严格关闭高速公路和服务区的权限,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最大限度满足大众出行需求。《条例》规定确需关闭高速公路时,由省公安机关高速公路交通管理部门商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后作出决定;未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关闭服务区。
此外,就防治高速公路沿线居民聚居区噪音污染,《条例》规定高速公路通过居民聚居区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隔音设施。
变化2:突出运营服务,建设人民满意的高速公路
此次修订的《条例》,对高速公路的养护、服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在加强高速公路养护方面,为提高高速公路供给质量,提升大众高速公路出行体验,《条例》明确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相关规定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同时,推动服务区由“粗放经营”向“精准服务”“特色服务”转变。明确高速公路服务区应当建设停车区、休息区、购物区、餐饮区、加油充电区、汽车维修区、交通安全宣传区等功能区,配备无障碍公共卫生间、饮用水等免费配套服务设施以及污水处理、夜间照明、备用电源等设施。提出推进服务区景区化改造,与旅游、物流、文化、新能源等产业融合发展,打造主题特色服务区。
《条例》还建立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将高速公路技术状况、服务质量与收费标准挂钩,调动运营单位加大投入、加强养护、改善服务的积极性,更好地体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彰显高速公路的社会公益属性。同时,明确规定改扩建高速公路应当重新核定收费期限,为解决长期制约高速公路改扩建的投资缺口问题提供了法规支撑。
可以看到,《条例》加大了偷逃通行费打击力度,禁止采用非法手段,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明确规定对故意不交纳或者少交纳车辆通行费的,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缴通行费,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变化3:坚持新发展理念,推进高速公路高质量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提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保护文物古迹,保护生态环境,依法避让自然保护地”“建设高速公路需要取土的,应当优先利用荒丘、荒坡、荒废地等,并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相结合”,推动高速公路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当前,河南正在加速推动交通区位优势向枢纽经济优势转变,此次《条例》紧扣“十大战略”,创设“优势再造”专章,明确要依托高速公路网络形成的区位优势,科学编制枢纽经济发展规划,推动相关产业链上下游、产供销各环节通过高速公路连接,促进枢纽经济发展。
明确规定要提升高速公路网整体运行效率,提高高速公路服务能力,发挥高速公路比较优势,构建高效顺畅的多式联运系统。支持依托高速公路建设现代物流绿色通道,开通高速公路延伸通道,增加货物运输车辆通道。
此外,还明确鼓励新技术融合联动和交通领域低碳转型,开展高速公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数字信息、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高速公路智能化、场景化应用,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现代智慧高速公路网。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条例》的修订立法,从法规层面建立了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明确了一系列服务区提质升级支持政策,对危险物品运输、清障救援等难点、重点问题进行了立法规制,实现了新突破,为满足人民群众美好出行需求,促进我省高速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推动区位优势向枢纽经济优势转变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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