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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普通型号灯头、灯泡组合安装,再贴牌“飞利浦”和“欧司朗”进行二次包装,7万余只假冒名牌灯泡从小作坊“诞生”,后销往市场。4月21日,该起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案在常州市武进区法院开庭审理。常州市武进区工商联、区民营企业家代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共30余人旁听庭审。
庭审现场
2022年3月2日,武进警方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某电商购物网站上销售假冒的“飞利浦”品牌汽车灯泡。报案人飞利浦公司委托代表邹先生称,自己任职的公司受飞利浦品牌方委托,维护品牌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2020年7月起,公司员工在某电商购物网站上发现,一家汽车用品旗舰店长期销售飞利浦品牌的汽车灯泡。他们从店铺网购了多个产品,经品牌方鉴定均为假货,店铺内疑似“飞利浦”品牌的灯泡销售量已达4000余件。2022年6月14日,警方将嫌疑人李铭(化名)抓获,现场查获假冒飞利浦、欧司朗品牌的多种型号灯泡共计7万余只。
经查,李铭从多年前就开始做汽车灯泡的生意,对该行业比较熟悉。他发现“飞利浦”和“欧司朗”等知名品牌的灯具有一定的市场,也有“客户”上门下订单。2022年2月开始,李铭从一电器厂订购印有“PHILIPS”(飞利浦)和“OSRAM”(欧司朗)商标的灯泡,从一包装经销商处订购印有“PHILIPS”(飞利浦)和“OSRAM”(欧司朗)标识的包装盒,再将灯泡和包装交由他人组装成品,销往市场。至2022年6月案发,李铭纠集他人制造假冒“飞利浦”和“欧司朗”品牌的灯泡数量达11万只,非法经营数额超13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万余元。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铭未经授权在汽车灯泡上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以整体灯泡作为商品对外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李铭纠结他人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的标识,数量达11万只,情节特别严重,综合上述两个行为,依据刑法原理,应从一重罪,以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通讯员 庄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奔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