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资料图)
2月15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87岁老人3楼扔旧桌板砸伤儿童惹刑案,老人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报道了发生在扬州宝应的一起“高空抛物案”。4月11日,宝应法院在安宜镇举行庭审,并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冯老太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刑。
据了解,该起“高空抛物案”发生在今年1月16日下午。87岁的冯老太和家人住在宝应城区一幢住宅楼的3楼。案发前,冯老太家的一张折叠式圆桌坏了,碎裂成了多块桌板。这些桌板的重量从一两斤到四五斤不等,年岁已高的冯老太,为减少爬楼的次数,产生了从窗户扔出去的念头。
办案民警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冯老太家安装了防盗窗,开始扔桌板时,她都从防盗窗朝下看,确认没有人经过,再朝下扔。接连扔了2块。“惹祸”的是第3块桌板,后经测量,长92厘米,宽21厘米,厚3.5厘米,重约4斤多。因为前2块扔得很“安全”,老人个子比较矮,朝下“够着看”有些吃力,这次就没怎么细看,没有想到扔下去后惹了祸。听见孩子的喊叫声后,冯老太赶紧下楼,看见一个小男孩捂着头喊疼。老人认识受伤的男孩,现年11岁,也住在这幢楼上。冯老太赶紧领着孩子回家找父母,并说明情况。男孩家人报警后,老太主动到公安机关认错。
后经权威司法鉴定,被砸儿童左侧鼻骨及上颌骨额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该案被受理为刑事案件,冯老太被采取强制措施。
当日,宝应法院刑事审判庭将庭审现场设在基层社区,对这起高空抛物案依法进行巡回审判,并当庭作出判决。据悉,这是宝应县第一例以高空抛物罪判决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从建筑物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其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年事已高,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该案警示性强,大家不能为了图省事,养成从楼上往下抛掷物品的习惯。这种抛掷行为可能会造成不特定人的生命和健康安全,且会给群众造成心理恐慌。高空抛掷物品的行为需被严格禁止。
高空抛物现象一直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看似微不足道的一瓶水、一块西瓜皮甚至一个鸡蛋,从高空坠下,其产生的冲击力和破坏力都是不容小觑的。高空抛物不仅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环境破坏,也使得邻里关系、社会风气,甚至城市形象遭到破坏。
北京市隆安(扬州)律师事务所高锦岭律师接受紫牛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高空抛物”入刑,意味着公众“头顶上的安全”多了一份保障。通过《刑法》与《民法典》实施相结合,共同起到纠正和警示作用,倒逼住在高楼上的每一个人自警、自律。
宝应县法院将这起高空抛物案件在社区开展巡回审判,居民群众亲身参与、现场旁听,真切感受到高空抛物的危险性,这样的“身边普法”既警醒自身不能从高空抛掷物品,对有类似的行为邻居、他人也能起到劝说、督促作用,应该给法院的这一做法点赞。
通讯员 查天明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