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是不是等于不存在劳动关系呢?发生纠纷时,是不是就没法维权了?不是。记者今日从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获悉,该院就审结了一起劳动纠纷案件。法院指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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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前,韦某入职卡某公司从事粉类包装工作。起初,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以现金方式发放,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没有工资条,也不需要签收。
2016年1月4日,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届满后,双方续签了三年期劳动合同。2020年1月14日,为表彰韦某爱岗敬业,卡某公司颁发《荣誉证书》,特授予韦某“十年服务奖”。
因卡某公司没有给韦某缴纳社保,韦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与卡某公司在2009年4月2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经仲裁裁决确认2016年1月4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韦某的其他仲裁请求。韦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韦某与卡某公司自2010年1月15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驳回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均服判,本案现已生效。
经办法官指出,劳动者起诉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由劳动者就其主张存在劳动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同时,考虑到劳动者受客观条件所限,其举证能力相对有限,有些证据往往难以获得。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与争议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代表劳动关系就不成立。本案中,韦某为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其与卡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提供了工牌、工服、通行证、工资转账的银行流水及公司颁发的荣誉证书等证据。从韦某提供的银行流水清单来看,显示转账发放工资最早在2011年11月,卡某公司虽否认系其公司向韦某发放的工资,但结合韦某提供的《荣誉证书》来看,韦某获得了十年服务奖,可以佐证韦某的入职时间。
因此,从证书落款时间2020年1月14日往前推十年,可以佐证韦某的入职时间为2010年1月15日。韦某对此前存在劳动关系无证据证明,法院对该部分诉请不予支持。结合本案的工资银行流水以及《劳动合同书》,法院确认韦某与卡某公司2010年1月15日至2021年9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直接凭证。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及劳动者都应当提高法律意识,为防止或减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依法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日常工作中注意留存应聘入职材料、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记录、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工作往来邮件及聊天记录、用人单位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证据,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可有效维权。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