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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网讯 一名业主钥匙掉进了小区下水道,要求保安帮忙一同拾起,不料保安掀起的下水道盖板不小心掉下,砸伤了业主小孩的脚趾。对此,物业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闹上法院讨说法。记者今日获悉,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均认定保安行为不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应定性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判决物业无需担责。
保安帮工致人受伤引纠纷
2021年9月,杜某与10岁的儿子小杜在小区门口不慎将钥匙掉进下水道,杜某要求小区值班保安协助捡钥匙。在取钥匙过程中,杜某揭起栅板,保安扶着杜某揭起栅板,小杜站在栅板前方,栅板突然滑落砸到小杜的右脚趾,致右脚拇指骨折。
杜某认为,保安协助业主从下水道取钥匙属于物业公司的工作职责,保安因过错造成小杜人身伤害,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和赔偿责任,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对小杜人身损害的赔偿金37894.13元。
增城法院经审理查明,杜某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载明:物业服务内容为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环境卫生的维护和管理、公共秩序的维护和管理、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维护和管理、房屋装修装饰管理、消费管理、公共绿化维护和管理。值班保安协助杜某捡小区门口下水道钥匙的行为不属于被告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范围,不属于保安履行职务行为,应定性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行为。
为此,增城法院一审后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无偿帮工致人损害,被帮工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增城法院经办法官涂玉田指出,人与人之间相互帮助是良好的道德风尚,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值班保安协助杜某捡掉进下水道的钥匙的行为,并非履行其物业公司的职责行为,而是义务帮工行为,保安系帮工人,杜某系被帮工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小区值班保安在无偿帮忙过程中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判定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传递出司法保护善人善举的信号,有利于倡导和培育乐于助人、助人为乐的社会风尚。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