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有关跳过软件开屏广告的软件“李跳跳”被无限期停更并下架的新闻席卷各大平台。该软件具有能让用户一键跳过手机应用内的开屏广告功能,受到大量用户的下载与好评,但在24日,该软件开发者发文表示,因收到深圳某互联网大厂律师函,软件将无限期停更并从应用商店下架。


【资料图】

“李跳跳”宣布无限期停更

开发者晒出的律师函中,某互联网大厂直接表示,“李跳跳”软件跳过某浏览器广告的行为涉嫌不当竞争,“违背了自愿、平等、公平、诚信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并最终造成消费者福祉的减损。”该表述在社交媒体上被广泛传播和讨论,大量网友认为,某互联网大厂软件内强制推送的开屏广告无论如何也谈不上是用户的“福祉”,开屏广告只会增加用户的流量消耗,影响使用体验。

律师函中称该软件造成用户福祉减损

而对于“不当竞争”的指控,“李跳跳”应用开发者也发文作出回应。开发者认为“李跳跳”作为一个公益性质的手机应用,没有联网权限获取用户信息,也没有任何盈利行为,不存在某大厂控告的经营行为。

开发者提出质疑

“我给大家更新这款软件,单纯是因为我觉得这是一件正确的事情。”开发者表示,自己开发的应用只是利用系统权限帮助用户点击开屏广告上本来就有的跳过按钮,没有对应用进行入侵和破坏,不影响第三方应用的完整性,“相当于我雇一万个人,每天啥事也不干就帮另外一万个人点击广告上方的跳过按钮。”

开发者也表示,自己这样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可能导致某大厂广告收入减少,但并不涉及侵权,仅仅是不道德的行为。“到头来李跳跳没有了,部分厂商不规范、不合理的行为却依旧存在。如果所有厂商都把开屏广告上的跳过按钮,做成全屏跳过,那需要使用李跳跳的用户还会有多少呢?”开发者介绍,自己公益开发该软件的初衷,还是因为厂商强制开屏广告时不规范设置跳过按钮的问题,但如今厂商仅想着解决开发者,而不想着规范自己的广告行为。

对于“李跳跳”应用开发者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咨询了多位律师。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杨琳律师认为,虽然该类行为在司法界存在争议,但从已发生过的类似司法案件中可以看到,这类案件裁判认为类似“李跳跳”等软件采用技术手段跳过浏览器广告服务的行为确实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杨琳律师表示,“李跳跳”与某互联网大厂均为应用服务商,虽然两者经营范围不尽相同,但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竞争原则,攫取他人的竞争优势,对他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即属于竞争关系。软件“广告+免费使用”的经营模式受到法律保护,“李跳跳”软件在某互联网大厂浏览器使用中跳过开屏广告,会损害某互联网大厂的商业利益,同时“李跳跳”让自身用户数量增加,会获取到其他例如流量利益等非直观盈利,因此,“李跳跳”软件的上述行为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

江苏加达加石泽华律师则认为,虽然市面上众多手机应用通过投放广告获取收益,屏蔽广告软件“李跳跳”通过模拟点击可以帮助用户快速跳过开屏广告,使视频网站利益可能受损,但也应从多角度综合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的利益平衡,不能轻易认定其为不正当竞争。

石泽华律师表示,首先,利益受损并非衡量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直接依据,一般来说正当竞争行为也会带来一方经营者利润的减少,而合理的市场本身就应当鼓励竞争。其次,屏蔽软件竞争行为即使造成其他经营者损失,但这种损失没有达到显著程度,协助消费者跳过开屏广告的产品需求来自于消费者对广告的厌恶心理,而这类消费者本身亦会“手动”跳过广告,故广告直接消费者的受众数量不会大幅度降低。

“再次,屏蔽权利没有侵害消费者自主决定权,反而是消费者自主权利的行使。”石泽华律师介绍,一般看来,经营者的广告的页面会设置“跳过”图标,这意味着经营者提供给了消费者自愿选择观看或不观看广告的自由。因此,消费者选择能够协助其跳过开屏广告的软件并没有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选择自由。甚至可以说消费者的选择是将经营者给予其跳过广告的权利行使到了极致。

“最为重要的是,该类行为提升了社会整体效率。”石泽华律师告诉记者,互联网经济属于“注意力经济”,帮助跳过或屏蔽广告有助于节省消费者很大一部分时间。同时,促使经营者投放了能够吸引消费者的内容,使其不因广告宣传属性而遭到抵制,广告的精准投放也使社会总体竞争效率上升。

石泽华律师认为,相反也应当结合“李跳跳”软件开发者的意图来看,若其并非专注于商业使用或直接获取商业收益,且获得大量消费者信赖、支持情况下,结合上述分析,综合考虑经营者、消费者和社会整体的利益和效率来看,“我认为不应当认定其构成不正当竞争。”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燃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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