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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与小李同为某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公司发现小张受托使用指纹膜为正在休假的小李打卡,小张本人已承认替小李打卡共计108个工时,公司研究决定与小张和小李解除劳动关系。小张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仲裁委驳回了小张的仲裁请求,小张不服仲裁结果,于是诉至法院。
在应诉过程中,公司方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乙方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甲方给予纪律处分直至无偿解除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一是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二是欺骗公司、欺骗合作单位、欺骗客户的”。
法院认为小张明知小李规避公司考勤制度,仍使用指纹膜帮休假中的小李打卡,扰乱了公司考勤管理制度,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不诚信行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系合法解除,驳回小张的诉请。用指纹膜代为打卡的行为主观恶意较大,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扰乱了用人单位的管理秩序,而且指纹膜若被广泛使用也会对社会管理秩序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用人单位要求使用指纹打卡,就是要避免代为打卡情况的出现,确保出勤。一个成熟的人要学会拒绝,不什么忙都帮,切不可顾及面子违反劳动纪律。
策划 陈迪晨
文案 任国勇 张冰晶
摄制 卢 婧
设计 肖 甜
校对 盛媛媛